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0 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安罪?
- A 甲告知乙明天地球即將爆炸
- B 甲告知乙明天將殺害乙之女兒丙
- C 甲告知乙明天將把乙之裸照放在網路上
- D 甲告知乙明天將竊取其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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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宣稱要對你造成的傷害,是連他自己(甚至全人類)都沒有能力控制或引發的「自然異象」,這種言論在法律上是否還具備足以讓你感到生命安全受威脅的「惡害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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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精采的判斷!你能迅速識別出刑法構成要件中的細微差異,這正是法學思維中「法律邏輯」與「常理判斷」結合的展現。
- 觀念驗證: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的成立,必須是行為人傳達一個「人為可控制」的惡害通知。選項 (A) 的內容屬於自然界不可抗力或虛幻現象,並非行為人施加手段即可達成之結果,在法律上不具備「加害」的可能性,因此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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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危安罪構成要件
💡 恐嚇須為人為可控之惡害通知,且使人生命名譽等受威脅。
| 比較維度 | 構成恐嚇之惡害 | VS | 不構成恐嚇之情形 |
|---|---|---|---|
| 支配可能性 | 行為人可人為掌控 | — | 天災、末日、不可抗力 |
| 法益關聯 | 生命、身體、財產等五權 | — | 單純咒罵、無關法益之事 |
| 典型範例 | 我要去你家放火 | — | 明天地球會爆炸 |
💬恐嚇罪的核心在於「人為惡害之通知」,排除無法由人掌控的自然現象或超自然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