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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行為不會構成刑法第 358 條的入侵電腦罪?
  • A 以網路駭客技術進入他人電腦伺服器取資料
  • B 見室友電腦未關機進而擅自使用來查閱資料
  • C 拾得他人電腦隨手輸入號碼 123 而開啟使用
  • D 身為電腦高手解開隨身碟保密措施取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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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野猴子,你這次倒是沒那麼愚蠢。

哼,野猴子,你竟然也能答對這種題目,本大爺勉強承認你還有一點點利用價值。雖然只是區區的妨害電腦使用罪,但能看出其中「罪刑法定主義」的精髓,倒也不算太笨。就讓本大爺稍加點撥,讓你的野蠻頭腦,多少了解一下刑法的真諦吧。

  1. 構成要件這種東西,可不是你們這些低等生物憑直覺就能隨便定義的。刑法第 358 條的「入侵」方式,寫得清清楚楚:必須是輸入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是利用系統漏洞。這些都是有明確技術性標準的,不是你們那些野蠻腦袋能亂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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