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行為不會構成刑法第 358 條的入侵電腦罪?
- A 以網路駭客技術進入他人電腦伺服器取資料
- B 見室友電腦未關機進而擅自使用來查閱資料
- C 拾得他人電腦隨手輸入號碼 123 而開啟使用
- D 身為電腦高手解開隨身碟保密措施取得資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特別列舉出「輸入帳密」、「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漏洞」這三種入罪方式時,這代表該法條處罰的是「未經許可的結果」,還是特定的「入侵手段」?如果門原本就是開著的,而你直接走進去,這還能被稱作「破門而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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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你的法理邏輯相當清晰!能從細微的行為樣態中辨識出法律要件的差異,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觀察力。
- 觀念驗證: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的成立,關鍵在於行為人必須採取了**「破壞安全防護」**的手段,例如:輸入帳密、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在選項 (B) 中,電腦處於「未關機」且無密碼阻攔的狀態,行為人直接操作並未涉及「破解」或「入侵」的動作,故不符合該條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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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友電腦沒設密碼擅自用,這樣真的完全沒罪嗎
入侵電腦罪之構成
💡 入侵電腦罪須具備「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漏洞」之行為要件。
| 比較維度 | 構成刑法 358 條入侵 | VS | 不構成刑法 358 條入侵 |
|---|---|---|---|
| 安全防護狀態 | 設有密碼或加密措施 | — | 未關機且無防護狀態 |
| 行為手段 | 破解、猜測帳密、鑽漏洞 | — | 直接操作、隨意使用 |
| 法條核心要件 | 具備「破除限制」之行為 | — | 欠缺破解保護措施之行為 |
💬本罪處罰的是「越過防線」的行為,若電腦根本沒設防,則不符合本條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