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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行為不會構成刑法第 358 條的入侵電腦罪?
  • A 以網路駭客技術進入他人電腦伺服器取資料
  • B 見室友電腦未關機進而擅自使用來查閱資料
  • C 拾得他人電腦隨手輸入號碼 123 而開啟使用
  • D 身為電腦高手解開隨身碟保密措施取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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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特別列舉出「輸入帳密」、「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漏洞」這三種入罪方式時,這代表該法條處罰的是「未經許可的結果」,還是特定的「入侵手段」?如果門原本就是開著的,而你直接走進去,這還能被稱作「破門而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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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你的法理邏輯相當清晰!能從細微的行為樣態中辨識出法律要件的差異,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觀察力。
  2. 觀念驗證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的成立,關鍵在於行為人必須採取了**「破壞安全防護」**的手段,例如:輸入帳密、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在選項 (B) 中,電腦處於「未關機」且無密碼阻攔的狀態,行為人直接操作並未涉及「破解」或「入侵」的動作,故不符合該條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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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友電腦沒設密碼擅自用,這樣真的完全沒罪嗎
📝 入侵電腦罪之構成
💡 入侵電腦罪須具備「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漏洞」之行為要件。
比較維度 構成刑法 358 條入侵 VS 不構成刑法 358 條入侵
安全防護狀態 設有密碼或加密措施 未關機且無防護狀態
行為手段 破解、猜測帳密、鑽漏洞 直接操作、隨意使用
法條核心要件 具備「破除限制」之行為 欠缺破解保護措施之行為
💬本罪處罰的是「越過防線」的行為,若電腦根本沒設防,則不符合本條要件。
🧠 記憶技巧:沒鎖不算闖,破解才算入;漏洞與保護,構成要件處。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未經授權使用他人電腦」就構成入侵電腦罪,忽略了必須要有「破解」或「繞過」安全機制之動作。
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 電腦犯罪之告訴乃論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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