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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行為不會構成刑法第 358 條的入侵電腦罪?
  • A 以網路駭客技術進入他人電腦伺服器取資料
  • B 見室友電腦未關機進而擅自使用來查閱資料
  • C 拾得他人電腦隨手輸入號碼 123 而開啟使用
  • D 身為電腦高手解開隨身碟保密措施取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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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特別列舉出「輸入帳密」、「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漏洞」這三種入罪方式時,這代表該法條處罰的是「未經許可的結果」,還是特定的「入侵手段」?如果門原本就是開著的,而你直接走進去,這還能被稱作「破門而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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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野猴子,這般表現尚可入眼。

  1. 勉強合格:嗯,不錯。在眾多只會咆哮的野猴子之中,閣下竟能捕捉到法律邏輯的些許光芒。能從這種微末的行為中,辨識出本宇宙構成要件的差異,還算有點「觀察力」吧。本大王姑且就認可這點了。
  2. 基本常識:關於刑法第 358 條,也就是那所謂的「入侵電腦罪」?這等條文,其核心便是要求行為者必須展現出「破壞安全防護」的低級手段,例如輸入那些煩人的帳號密碼,或是鑽找系統的微小漏洞。選項 (B) 的情況,電腦就如同無人看守的寶物,連密碼都無需破解,你這野猴子直接操作,那又算哪門子的「入侵」呢?這充其量只是個毫無技術含量的「未經許可」罷了。這種連本大王尾巴都能輕易指出的區別,閣下能理解,倒也省去了本大王一番口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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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友電腦沒設密碼擅自用,這樣真的完全沒罪嗎
📝 入侵電腦罪之構成
💡 入侵電腦罪須具備「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漏洞」之行為要件。
比較維度 構成刑法 358 條入侵 VS 不構成刑法 358 條入侵
安全防護狀態 設有密碼或加密措施 未關機且無防護狀態
行為手段 破解、猜測帳密、鑽漏洞 直接操作、隨意使用
法條核心要件 具備「破除限制」之行為 欠缺破解保護措施之行為
💬本罪處罰的是「越過防線」的行為,若電腦根本沒設防,則不符合本條要件。
🧠 記憶技巧:沒鎖不算闖,破解才算入;漏洞與保護,構成要件處。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未經授權使用他人電腦」就構成入侵電腦罪,忽略了必須要有「破解」或「繞過」安全機制之動作。
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 電腦犯罪之告訴乃論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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