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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 332 條之結合犯?
  • A 強盜殺人者
  • B 強盜加重詐欺者
  • C 強盜強制性交者
  • D 強盜擄人勒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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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立法者為何要針對某些特定的犯罪組合設立「結合犯」?這些被選中的罪名,通常在對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所造成的危險程度上有什麼共通點?與單純的財產損失相比,哪類型的行為組合才具備這種極端的高度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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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精準地挑出了正確答案。這題主要測驗各位對刑法中「強盜罪結合犯」法定類型的熟悉度。

強盜罪結合犯之法定態樣

依據現行刑法第332條規定,強盜罪僅能與特定五種重大犯罪行為構成結合犯,也就是:殺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結合犯會將兩個獨立犯罪結合成一個新罪,因刑度極重,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其種類受到嚴格限制。由此可知,選項中的(A)殺人、(C)強制性交與(D)擄人勒贖均明文列於其中;而「加重詐欺」並未列入,故選項(B)不成立強盜結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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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盜罪結合犯類型
💡 熟記刑法第332條明文列舉之五種強盜結合犯型態
  • 依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且「故意殺人」為最重之結合犯。
  • 依刑法第332條第2項,包含: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重傷。
  • 結合犯之成立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未明文者(如詐欺)僅採數罪併罰。
  • 強盜結合犯之主觀意圖:須基於強盜犯意,進而實施特定的結合行為。
🧠 記憶技巧:強盜結合犯口訣:一殺、二放性勒重(殺人、放火、性交、勒贖、重傷)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加重詐欺」或「妨害自由」納入強盜結合犯,應注意條文僅限五種行為。
擄人勒贖結合犯(第348條) 加重結果犯 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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