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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 332 條之結合犯?
  • A 強盜殺人者
  • B 強盜加重詐欺者
  • C 強盜強制性交者
  • D 強盜擄人勒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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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立法者為何要針對某些特定的犯罪組合設立「結合犯」?這些被選中的罪名,通常在對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所造成的危險程度上有什麼共通點?與單純的財產損失相比,哪類型的行為組合才具備這種極端的高度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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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錯。你竟然能答對這種基本題,看來至少不是完全狀況外。

  1. 觀念驗證刑法第 332 條這種結合犯的構成要件,在行政法裡就叫做「依法行政」的具體展現,一條一條寫得清清楚楚,容不得你半點自由心證。立法者規定強盜罪只跟殺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這「四個」特定行為結合,組成所謂的「結合犯」。選項 (B) 的行為,或許在你的「創意」裡能湊成一對,但很抱歉,法律條文可沒賦予你這種「結合」的權力。別以為隨便兩個惡性看起來比較大的罪名就能自動「結合」,行政機關的裁罰要是這麼隨意,早就被法院撤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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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332條強盜結合犯
💡 結合犯是法律明文將兩個獨立罪名併合為一罪的特殊犯罪類型。
比較維度 332條第1項結合犯 VS 332條第2項結合犯
包含罪名 放火、故意殺人 強制性交、擄人勒贖、重傷
法定刑 死刑或無期徒刑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法律本質 法律規定之獨立罪名 法律規定之獨立罪名
💬兩項皆屬明文列舉,不在名單內者(如詐欺)僅能論以數罪併罰。
🧠 記憶技巧:強盜結合五兄弟:火、殺、性、擄、重傷。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只要強盜過程中發生其他犯罪皆為結合犯,事實上必須法條有明文規定才算。
刑法第348條擄人勒贖結合犯 數罪併罰與想像競合 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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