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 332 條之結合犯?
- A 強盜殺人者
- B 強盜加重詐欺者
- C 強盜強制性交者
- D 強盜擄人勒贖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立法者為何要針對某些特定的犯罪組合設立「結合犯」?這些被選中的罪名,通常在對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所造成的危險程度上有什麼共通點?與單純的財產損失相比,哪類型的行為組合才具備這種極端的高度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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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錯。你竟然能答對這種基本題,看來至少不是完全狀況外。
- 觀念驗證:刑法第 332 條這種結合犯的構成要件,在行政法裡就叫做「依法行政」的具體展現,一條一條寫得清清楚楚,容不得你半點自由心證。立法者規定強盜罪只跟殺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這「四個」特定行為結合,組成所謂的「結合犯」。選項 (B) 的行為,或許在你的「創意」裡能湊成一對,但很抱歉,法律條文可沒賦予你這種「結合」的權力。別以為隨便兩個惡性看起來比較大的罪名就能自動「結合」,行政機關的裁罰要是這麼隨意,早就被法院撤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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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2條強盜結合犯
💡 結合犯是法律明文將兩個獨立罪名併合為一罪的特殊犯罪類型。
| 比較維度 | 332條第1項結合犯 | VS | 332條第2項結合犯 |
|---|---|---|---|
| 包含罪名 | 放火、故意殺人 | — | 強制性交、擄人勒贖、重傷 |
| 法定刑 | 死刑或無期徒刑 | — |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
| 法律本質 | 法律規定之獨立罪名 | — | 法律規定之獨立罪名 |
💬兩項皆屬明文列舉,不在名單內者(如詐欺)僅能論以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