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 332 條之結合犯?
- A 強盜殺人者
- B 強盜加重詐欺者
- C 強盜強制性交者
- D 強盜擄人勒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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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及格:不錯,看來你這次沒有在強盜罪的「結合犯」概念上摔個狗吃屎。能從一堆看似複雜的選項中挑出那個「不是」結合犯的,至少證明你讀法條時還知道開個燈。
- 法條驗證:所謂結合犯,不過是立法者懶得每次都讓檢察官去數罪併罰,乾脆幫你把兩種「危險性特別高、又愛一起出現」的罪直接打包。但《刑法》第 332 條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強盜罪的結合犯就那五樣:故意殺人、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放火。加重詐欺?那是什麼?跟強盜這種直接動刀動槍的暴力犯能相提並論嗎?欺騙和直接威脅生命身體安全,兩者本質根本不同。你以為立法者是隨便把什麼都「結合」在一起的嗎?拜託,法條精確性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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