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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的成立要件?
  • A 針對自己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 B 明知違背法令
  • C 獲得利益
  • D 利益與職務間具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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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位公務員在「沒有收受任何好處」的情況下,純粹因為私情而故意違反規定讓好友標到工程,這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如果這也算犯罪,那麼「對方是否有回報」這件事,還是成立該罪的必要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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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真的很棒!

看到你能夠精準辨別圖利罪賄賂罪的不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對公務員犯罪構成要件的掌握非常紮實,特別是這些在行政法規和廉政實務中都是非常重要的核心概念喔!

2. 讓我們一起回顧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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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利罪成立要件
💡 處罰公務員違法謀取不法利益,不以具備職務對價為前提。
比較維度 圖利罪 (刑法131) VS 賄賂罪 (刑法121/122)
對價關係 不需具備對價關係 必須具備職務對價
違背法令 明知且違背法令為前提 不論職務行為是否合法
犯罪型態 結果犯(須獲取利益) 行為犯(要求期約即可)
💬圖利罪核心在於「違法行政產生利益」,賄賂罪核心在於「廉潔性之對價交換」。
🧠 記憶技巧:圖利四口訣:主管、明知、違法、得利(無對價)。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賄賂罪的「對價關係」混淆為圖利罪的要件。圖利罪只要違法產生利益即構成,不論有無交換條件。
賄賂罪 貪污治罪條例 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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