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4 題
刑法第 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有關本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之行為主體須有公務員資格
- B 行為人主觀上須明知登載事實係為不實內容
- C 本罪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係屬危險犯
- D 本罪非繼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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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及格:不錯,至少你沒搞錯最基本的身分區分。能看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使」字,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發現,但對大部分連法條都讀不通的人來說,這或許值得掌聲。
- 觀念驗證:這就是所謂的「間接正犯」,難道還要我畫圖給你解釋「透過別人手」的意思嗎?法條都寫明「使」了,行為人當然不必是公務員。要是自己就是公務員還繞這麼大一圈,那不就是直接蠢到適用第 213 條了?真是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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