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4 題
刑法第 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有關本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之行為主體須有公務員資格
- B 行為人主觀上須明知登載事實係為不實內容
- C 本罪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係屬危險犯
- D 本罪非繼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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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如果法律條文描述的是某人「使」公務員去執行職務上的登載動作,那麼這個發起行動的人,通常是站在公權力的「內部」還是「外部」?如果他本人就已經擁有直接修改該文件的權限,他還需要透過「使公務員登載」的方式來完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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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性質,代表你對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中「主體身分」的區分相當清晰,這是行政實務與法規理解的重要基石。
- 觀念驗證:本罪(刑法第 214 條)在學理上稱為間接正犯的立法化。其核心在於行為人利用不知情的公務員作為工具,將不實內容填入公文書。若行為人本身即為該管公務員,則應論以第 213 條之罪;正因為本罪是為了規範「不具備特定職務身分的人」利用公務員達成犯罪,所以主體並不限於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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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行為人明知不實卻使公務員將該事項登載於公文書之構成要件。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 213) | VS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 214) |
|---|---|---|---|
| 行為主體 | 具身分公務員 (身分犯) | — | 不限身分 (一般犯) |
| 登載行為人 | 公務員親自登載 | — | 公務員因受騙而登載 |
| 主觀要件 | 故意 (含未必故意) | — | 明知 (限直接故意) |
| 刑度輕重 | 較重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 | 較輕 (三年以下或罰金) |
💬兩者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有無公務員身分,以及是「直接行為」還是「使他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