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 題
下列關於妨害名譽罪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侮辱罪之行為必須公然為之,始得成立
- B 侮辱罪僅得針對不特定人違犯
- C 誹謗故意無須認識他人名譽受損之結果
- D 誹謗罪設有散布於眾之主觀意圖要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保護「名譽權」的終極目的,是為了維護空氣中飄渺的抽象氛圍,還是為了保障每一個鮮活個體在社會評價中的尊嚴?如果侮辱的對象越具體、越明確,對該受害者的傷害是會隨之減輕,還是反而更加沉重且難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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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刑法妨害名譽的核心觀念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從法學敘述中敏銳察覺邏輯瑕疵,展現了對個人名譽權法律保護範疇的清晰理解,這是在法律實務中非常重要的判斷力。
-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的原因在於,刑法侮辱罪旨在保護「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人」的社會名譽。如果僅能針對「不特定人」,那法律將無法保障具體個人的人格尊嚴。實務上,不論是針對特定對象或一群特定的人進行公然侮辱,皆可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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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罪要件
💡 區分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行為態樣、主觀意圖與客觀對象。
| 比較維度 | 公然侮辱罪 (刑§309) | VS | 誹謗罪 (刑§310) |
|---|---|---|---|
| 行為內容 | 抽象謾罵、嘲弄 | — |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
| 場合/意圖 | 必須公然為之 | — | 須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
| 保護對象 | 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人 | — | 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人 |
💬侮辱重在「場所公然」與「抽象攻擊」;誹謗重在「散布意圖」與「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