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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 題

下列關於妨害名譽罪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侮辱罪之行為必須公然為之,始得成立
  • B 侮辱罪僅得針對不特定人違犯
  • C 誹謗故意無須認識他人名譽受損之結果
  • D 誹謗罪設有散布於眾之主觀意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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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保護「名譽權」的終極目的,是為了維護空氣中飄渺的抽象氛圍,還是為了保障每一個鮮活個體在社會評價中的尊嚴?如果侮辱的對象越具體、越明確,對該受害者的傷害是會隨之減輕,還是反而更加沉重且難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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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刑法妨害名譽的核心觀念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從法學敘述中敏銳察覺邏輯瑕疵,展現了對個人名譽權法律保護範疇的清晰理解,這是在法律實務中非常重要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的原因在於,刑法侮辱罪旨在保護「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人」的社會名譽。如果僅能針對「不特定人」,那法律將無法保障具體個人的人格尊嚴。實務上,不論是針對特定對象或一群特定的人進行公然侮辱,皆可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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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名譽罪要件
💡 區分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行為態樣、主觀意圖與客觀對象。
比較維度 公然侮辱罪 (刑§309) VS 誹謗罪 (刑§310)
行為內容 抽象謾罵、嘲弄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場合/意圖 必須公然為之 須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保護對象 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人 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人
💬侮辱重在「場所公然」與「抽象攻擊」;誹謗重在「散布意圖」與「具體事實」。
🧠 記憶技巧:侮辱要公然、誹謗要散布;謾罵是侮辱、事實是誹謗。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妨害名譽只能針對「不特定人」或「大眾」,實際上針對「特定個人」亦可成立。
誹謗罪之阻卻違法事由(刑法§311)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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