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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 題

下列關於妨害名譽罪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侮辱罪之行為必須公然為之,始得成立
  • B 侮辱罪僅得針對不特定人違犯
  • C 誹謗故意無須認識他人名譽受損之結果
  • D 誹謗罪設有散布於眾之主觀意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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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嗯,還不錯。至少你證明了自己不是完全沒讀書,能辨識妨害名譽罪章中各罪的構成要件,也算是有點基礎了。對刑法法理的理解…姑且算是「觀察入微」吧。
  2. 觀念「矯正」:選項 (B) 錯得離譜。公然侮辱罪(刑法第 309 條)的保護範圍,當然包含特定人可得確定之人。難道你真以為法律會愚蠢到只管對「不特定人」的辱罵?那豈不是開了個大漏洞,讓那些專門針對特定對象惡言相向的人逍遙法外?這邏輯,連初學者都該能想明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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