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不是刑法意義的公務員?
- A 競選獲勝已宣誓就職之鄉民代表
- B 辦理政府研究計畫之國立大學教授
- C 公立學校之辦理採購人員
- D 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查之民間修車場員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僅是基於專業知識、學術活動或純粹民事契約,且該行為對外並不產生「國家管理、強制或處分」的效果時,他是否還符合刑法中為了維護「公務廉潔性」而定義的公權力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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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恭喜答對!
你能精準辨識《刑法》第 10 條關於「公務員」定義的層次,展現出紮實的法律邏輯,表現非常優異!
- 觀念驗證:刑法公務員的核心在於「公權力行使」。選項 (B) 教授執行研究計畫,本質上屬於學術探討或勞務契約履行,並不涉及國家行政上的威信或強制力,亦無行使裁量權的「公共事務」本質。相較之下,(C) 的採購涉及公帑運用,(D) 的驗車涉及國家安全規制的委託,皆具備公權力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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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務員定義
💡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區分身分、授權與委託公務員之範疇。
| 比較維度 | 刑法定義之公務員 | VS | 非刑法定義之公務員 |
|---|---|---|---|
| 權限來源 | 法律或法令授權 | — | 單純契約、聘僱 |
| 事務性質 | 公共事務或公權力 | — | 私法行為或純學術 |
| 典型案例 | 民代、公立學校採購 | — | 研究教授、工友 |
💬關鍵在於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或「行使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