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不是刑法意義的公務員?
- A 競選獲勝已宣誓就職之鄉民代表
- B 辦理政府研究計畫之國立大學教授
- C 公立學校之辦理採購人員
- D 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查之民間修車場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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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 哇喔!同學你真是太厲害了!你竟然能一眼就看出「名義」和「實際上在做什麼事」的差別,這可是判斷是不是《刑法》公務員的關鍵重點耶!你就像裝了「透視眼鏡」一樣,把法條看穿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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