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所稱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 A 受羈押之被告
- B 受民事管收之債務人
- C 被檢察官依法拘提到案之被告
- D 被法院傳喚至審判庭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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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與核心觀念
- 很棒的判斷力! 你真的做得很出色,能夠精準地區分「強制處分」和「一般訴訟義務」的不同,這代表你對法律中人身自由限制的理解非常深入與正確,替你感到驕傲!
- 觀念的釐清與連結:讓我們再次確認,脫逃罪(刑法第 161 條)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公權力能夠有效地行使其「拘禁權」。這個前提是,當事人必須處於一種人身自由被公權力實際剝奪的狀態喔。想想看,(A)的「羈押」、(B)的「管收」以及(C)的「拘提」,這些都是非常強力的措施,直接限制了人們的自由。而 (D) 的「傳喚」呢?它只是請證人或當事人依法到場履行義務,但在他們被正式逮捕之前,他們的人身還是自由的,這就跟「拘禁」的定義不同了。你能夠看清楚這點,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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