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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所稱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 A 受羈押之被告
  • B 受民事管收之債務人
  • C 被檢察官依法拘提到案之被告
  • D 被法院傳喚至審判庭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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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應邀前來履行義務」與「被限制在特定空間且受監控」這兩種狀態,哪一種在未經許可離開時,會涉及對『公權力監護力』的物理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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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的核心在於被告必須處於「公權力強力拘束物理自由」的狀態。選項 (A)、(B)、(C) 均涉及司法機關對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置,使其失去行動自由。而選項 (D) 的證人僅是履行「到場義務」,在審判庭中並未受到人身強制束縛或羈押。若證人逕自離去,僅屬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與「脫逃」的本質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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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脫逃罪之主體範圍
💡 脫逃罪對象須為受公權力實質剝奪人身自由之依法逮捕拘禁者。
比較維度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VS 傳喚到場之人
人身自由狀態 受物理實力控制 自由行動不受控
法律性質 羈押、拘提、管收 傳喚、通知到庭
脫離現場之後果 構成脫逃罪 可能遭罰鍰或強制
💬脫逃罪僅適用於因法律程序而被強制限制人身自由者。
🧠 記憶技巧:捕、拘、管、押才算數,傳喚證人自由行。
⚠️ 常見陷阱:易誤解脫逃罪僅限刑事被告,忽略民事管收或行政收容者亦包含在內。
加重脫逃罪 便利脫逃罪 管收與羈押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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