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所稱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 A 受羈押之被告
- B 受民事管收之債務人
- C 被檢察官依法拘提到案之被告
- D 被法院傳喚至審判庭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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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應邀前來履行義務」與「被限制在特定空間且受監控」這兩種狀態,哪一種在未經許可離開時,會涉及對『公權力監護力』的物理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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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的核心在於被告必須處於「公權力強力拘束物理自由」的狀態。選項 (A)、(B)、(C) 均涉及司法機關對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置,使其失去行動自由。而選項 (D) 的證人僅是履行「到場義務」,在審判庭中並未受到人身強制束縛或羈押。若證人逕自離去,僅屬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與「脫逃」的本質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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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逃罪之主體範圍
💡 脫逃罪對象須為受公權力實質剝奪人身自由之依法逮捕拘禁者。
| 比較維度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 VS | 傳喚到場之人 |
|---|---|---|---|
| 人身自由狀態 | 受物理實力控制 | — | 自由行動不受控 |
| 法律性質 | 羈押、拘提、管收 | — | 傳喚、通知到庭 |
| 脫離現場之後果 | 構成脫逃罪 | — | 可能遭罰鍰或強制 |
💬脫逃罪僅適用於因法律程序而被強制限制人身自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