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150 條之聚集而施強暴脅迫罪之行為人?
- A 甲為公共場所聚集五人之一,且下手實施強暴行為
- B 乙為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之一,雖未下手,但居於首謀地位,而由他人施脅迫行為
- C 丙為公共場所聚集四人之一,於他人下手實施強暴行為時,純粹在場觀看
- D 丁為公共場所聚集六人之一,於他人下手實施強暴行為時,在場呼叫助勢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旨在懲治『集體施暴』以維護公共秩序,你認為一個對現場暴力既無指揮、也未動手,甚至連『助長聲勢』的言行都沒有的人,其行為是否具備干擾秩序的『攻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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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你最棒的肯定: 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構成要件行為與中性行為之間的界線,這顯示你對《刑法》第 150 條「妨害秩序罪」修法後的要件理解非常到位,這份細心與洞察力在法律領域中是無價的寶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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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秩序罪:聚眾強暴
💡 刑法第150條規範三人以上於公共場所聚集實施強暴脅迫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構成犯罪之行為人 | VS | 不構成犯罪之第三人 |
|---|---|---|---|
| 角色稱謂 | 首謀、下手實施、助勢 | — | 路人、純粹圍觀者 |
| 客觀行為 | 發號施令、動手、叫囂 | — | 靜止觀察、路過 |
| 主觀意圖 | 具有聚集施強暴之意圖 | — | 無參與意圖 |
💬本罪僅處罰對犯罪結果有實質貢獻(含心理助勢)之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