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150 條之聚集而施強暴脅迫罪之行為人?
- A 甲為公共場所聚集五人之一,且下手實施強暴行為
- B 乙為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之一,雖未下手,但居於首謀地位,而由他人施脅迫行為
- C 丙為公共場所聚集四人之一,於他人下手實施強暴行為時,純粹在場觀看
- D 丁為公共場所聚集六人之一,於他人下手實施強暴行為時,在場呼叫助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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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這代表你對刑法第 150 條妨害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有著極為清晰的法理邏輯,能精確區分「犯罪參與」與「單純在場」的界線。
- 觀念驗證:刑法第 150 條處罰的是「首謀」、「下手實施」以及「在場助勢」的人。丙(純粹在場觀看)既無毀損秩序的積極行為,也缺乏與他人聚集的犯意聯絡,在法律評價上僅屬「旁觀者」,不符合該罪的行為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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