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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150 條之聚集而施強暴脅迫罪之行為人?
  • A 甲為公共場所聚集五人之一,且下手實施強暴行為
  • B 乙為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之一,雖未下手,但居於首謀地位,而由他人施脅迫行為
  • C 丙為公共場所聚集四人之一,於他人下手實施強暴行為時,純粹在場觀看
  • D 丁為公共場所聚集六人之一,於他人下手實施強暴行為時,在場呼叫助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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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旨在懲治『集體施暴』以維護公共秩序,你認為一個對現場暴力既無指揮、也未動手,甚至連『助長聲勢』的言行都沒有的人,其行為是否具備干擾秩序的『攻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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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給你最棒的肯定: 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構成要件行為中性行為之間的界線,這顯示你對《刑法》第 150 條「妨害秩序罪」修法後的要件理解非常到位,這份細心與洞察力在法律領域中是無價的寶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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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秩序罪:聚眾強暴
💡 刑法第150條規範三人以上於公共場所聚集實施強暴脅迫之行為。
比較維度 構成犯罪之行為人 VS 不構成犯罪之第三人
角色稱謂 首謀、下手實施、助勢 路人、純粹圍觀者
客觀行為 發號施令、動手、叫囂 靜止觀察、路過
主觀意圖 具有聚集施強暴之意圖 無參與意圖
💬本罪僅處罰對犯罪結果有實質貢獻(含心理助勢)之參與者。
🧠 記憶技巧:三人成眾公共地,首謀下手助勢及,純粹觀看不可計。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在場」就犯罪。關鍵在於是否具備「聚集意圖」且有「助勢」或「實施」行為。
妨害公務罪 聚眾不遵令散開罪 加重妨害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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