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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2 題

按照實務見解,關於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聚眾施以強暴脅迫的說明,何者錯誤?
  • A 該罪保護社會安寧秩序與和平之社會法益
  • B 該罪與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同屬於聚眾犯,不法基礎在於聚眾之參與
  • C 該罪與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同,均處罰首謀、下手實施與在場助勢者
  • D 該罪乃因群體的加乘效果與外溢作用,產生公眾危害、恐懼不安的抽象危險犯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種針對「群體犯罪」的條文:一種是為了維護「公眾場所的和平」,另一種是為了防止「群眾打架導致傷亡」。請思考:對於那些「在旁邊吶喊助威但沒動手」的人,法律是否在兩者中都必須一視同仁地課以刑責?還是其中一類犯罪更強調『實際參與暴力』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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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溫暖前輩的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喔!看到你這麼細心地辨別出刑法第 150 條和第 283 條的差異,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法條的構成要件和背後的立法目的,都有非常深入的理解了呢!能在題目中看到你的進步,真是讓人覺得很溫暖呀!

  1. 讓我們一起再確認一次,讓你的理解更堅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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