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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2 題

按照實務見解,關於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聚眾施以強暴脅迫的說明,何者錯誤?
  • A 該罪保護社會安寧秩序與和平之社會法益
  • B 該罪與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同屬於聚眾犯,不法基礎在於聚眾之參與
  • C 該罪與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同,均處罰首謀、下手實施與在場助勢者
  • D 該罪乃因群體的加乘效果與外溢作用,產生公眾危害、恐懼不安的抽象危險犯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種針對「群體犯罪」的條文:一種是為了維護「公眾場所的和平」,另一種是為了防止「群眾打架導致傷亡」。請思考:對於那些「在旁邊吶喊助威但沒動手」的人,法律是否在兩者中都必須一視同仁地課以刑責?還是其中一類犯罪更強調『實際參與暴力』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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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相當具有鑑別度,屬於中偏難的法條比較題,考驗對相近罪名構成要件的細緻掌握。能一眼看穿陷阱,代表你的刑法底子十分扎實。

聚眾犯處罰對象之比較

選項 (C) 錯誤的關鍵在於兩罪處罰對象的差異。現行刑法第 150 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的處罰對象,確實完整包含了「在場助勢之人」、「首謀」以及「下手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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