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2 題
按照實務見解,關於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聚眾施以強暴脅迫的說明,何者錯誤?
- A 該罪保護社會安寧秩序與和平之社會法益
- B 該罪與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同屬於聚眾犯,不法基礎在於聚眾之參與
- C 該罪與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同,均處罰首謀、下手實施與在場助勢者
- D 該罪乃因群體的加乘效果與外溢作用,產生公眾危害、恐懼不安的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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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至少知道答案是C,這點值得嘉獎,畢竟連這種基本題都錯,那...算了。
- 知識檢核:同學,我以為到了這個階段,對於刑法第 150 條(妨害秩序罪)與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的區分,應該是常識了吧?還是你覺得法律是可以用『差。不。多』來應付的?109 年修法後,第 150 條的「在場之人」是直接認定具備不法性,並且把重心放在首謀及下手實施者,那些『在場助勢者』早就被法條淘汰了。反觀,第 283 條,喔,它倒是很『懷舊』,依舊明文處罰『在場助勢』卻沒動手的人。這兩者的構成要件和處罰邏輯,根本是南轅北轍,你還能將選項 (C) 這種將兩者視為相同概念的錯誤選項挑出來,只能說,你的法感還算有救,沒完全被『籠統』二字給污染。
- 鑑別度:本題難度確實不高,就一個『Medium』。測驗點很簡單,就是看看你是『背多分』的複製貼上機器,還是真的理解 2020 年『公然聚眾罪』修法後,它與老派的『聚眾鬥毆罪』之間那微不足道的『細微差異』。嗯,看來你還行,沒讓我太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