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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6 題

下列關於共同正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共同正犯彼此間適用交互歸責,皆為正犯
  • B 共同正犯彼此間之故意類型無須相同
  • C 我國實務上肯認過失共同正犯
  • D 我國實務上肯認所謂共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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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兩個人在完全沒有事先商量、也沒有主觀共識的情況下,各自因疏忽而導致同一個損害發生,我們在法律邏輯上,能否稱這兩個人有「一起合作」的心理契約?如果法律要求對彼此的行為「負擔連帶責任」,這種責任的基礎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主觀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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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哼?及川先生就知道你會選對嘛!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很清楚,排球比賽可不是一個人能打贏的!共同正犯嘛,就跟球隊合作一樣,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合同意志」——也就是大家心裡都有個共同目標(犯意聯絡),以及確實的「行為分擔」——分工合作,對吧?「過失」這種狀況啊,就像是你在場上沒預料到球會飛過來,那根本沒辦法跟隊友講好戰術嘛!所以,在真正的「比賽」裡(實務上),我們才不承認「過失共同正犯」這種東西呢!每個人只能為自己失誤那顆球負責。至於 (D) 共謀共同正犯嘛,哼哼,就算沒親自扣殺,只要有參與戰術佈局,那也是要對整場比賽負責的喔!別小瞧了「謀議」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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