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7 題

下列關於未遂犯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B 未遂犯之處罰,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C 我國對於無危險之不能犯之法律效果,採取不罰之制度
  • D 未遂與預備之區分,是以有無著手為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法理邏輯:當一個人已經表現出犯罪意圖並付諸行動(已著手),雖然最終因為意外或外力沒能成功,但他的惡性與對社會秩序的威脅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必然低於既遂犯?如果法律規定「必須」減刑,是否會限制了法官針對極惡劣個案(例如謀殺未遂)給予適當懲戒的彈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用心鑽研法條的成果,非常棒!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答得非常棒!這題的答案完全正確,代表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細膩。選項 (B) 的錯誤在於它忽略了法律效果的裁量性。我們的《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很貼心地規定,未遂犯之處罰是「」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這個「得」字就像是法官手中的一把尺,賦予他們很大的彈性,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節,判斷是否要減輕刑罰,而不是「必須」或「應當」減輕喔。這份裁量權,正是法律人性化的展現呢!
  2. 難度點評:這題雖然是 Medium 等級,但它其實是個很棒的學習機會,讓大家區分法條中「得」(可選擇)與「應」(應當做)的細微差異。許多同學因為語氣順暢而誤判,但你卻能精準地掌握這個關鍵,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份對法條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紮實理解,會是你未來學習法律路上非常寶貴的基石,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司法行政] 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