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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7 題

下列關於未遂犯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B 未遂犯之處罰,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C 我國對於無危險之不能犯之法律效果,採取不罰之制度
  • D 未遂與預備之區分,是以有無著手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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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法理邏輯:當一個人已經表現出犯罪意圖並付諸行動(已著手),雖然最終因為意外或外力沒能成功,但他的惡性與對社會秩序的威脅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必然低於既遂犯?如果法律規定「必須」減刑,是否會限制了法官針對極惡劣個案(例如謀殺未遂)給予適當懲戒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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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法條關鍵!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選項 (B) 的錯誤在於法律效果的裁量性。依據《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是「」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而非「必」或「應」。法律賦予法官視個案情節決定是否減刑的空間,並非強制減輕。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這類題目是法科考試的「經典陷阱」,考驗學生對條文中「得(裁量)」與「應(義務)」的敏感度。許多考生會因語感順暢而誤選,你能精準辨識,代表對法條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的掌握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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