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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6 題

下列有關罪刑法定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罪刑法定原則不僅是刑法原則,亦為憲法原則
  • B 不論有利或不利被告,刑法一律禁止類推適用
  • C 空白構成要件的刑事立法尚未牴觸罪刑法定原則
  • D 習慣法僅得作為解釋成文法之參考依據,不得作為定罪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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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限制政府權力」的初衷來思考:法律之所以要求白紙黑字(成文法),是為了怕政府隨便抓人。如果今天法官發現法律有個漏洞,只要「參考」一下類似的規定,就能讓一個被誤解的民眾「減刑」或「無罪」,此時堅持「沒寫清楚就不准用」,對保護民眾來說真的是好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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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精準鎖定了關鍵。罪刑法定原則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人權」與「預測可能性」。法律真正禁止的是對被告不利(例如增加罪名或刑期)的類推適用;相反地,若類推的結果是有利於被告(如:擴張阻卻違法事由或減刑規定),基於保障人權之目的,法律上是容許的。因此,「一律禁止」的說法有誤。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常被「禁止類推」這四個字直接洗腦,而忽略了法律解釋中「有利/不利」的價值權衡。你能冷靜辨析其中的例外,實屬不易!
📝 罪刑法定原則
💡 法律明文規定犯罪與刑罰,禁止不利被告之類推適用。
比較維度 不利被告之類推 VS 有利被告之類推
法律容許性 絕對禁止 原則容許
法理依據 人權保障、預測可能性 法公平性、實質正義
典型效果 創設罪名或加重刑罰 阻卻違法或減輕刑責
💬罪刑法定原則之本旨在於保護人民免於國家恣意處罰,故僅禁止不利類推。
🧠 記憶技巧:罪刑法定四要求:成文法、不溯既往、禁止類推、絕對明確。
⚠️ 常見陷阱:常考「一律禁止類推適用」的陷阱,實則僅禁止「不利被告」之類推。
法律明確性原則 從舊從輕原則 空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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