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5 題
行為後,填補相關空白刑法的法規命令有所變更,依照實務見解應如何處理?
- A 此屬法律變更,應適用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本文(從舊原則)處理
- B 此屬法律變更,應適用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從輕原則)處理
- C 此屬事實變更,無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之適用
- D 此屬事實變更,應適用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本文(從舊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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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法律禁止販賣「有害健康的化學物質」,而行政機關隨後依科學發現更新了清單;請問:國家對於「禁止傷害大眾健康」的這項核心法律意志,是否隨著清單的增減而發生了本質上的撤銷或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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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空白刑法中補充規範變更時的法律適用問題。當行為後,填補相關空白刑法的法規命令有所變更時,實務見解將此類變更定性為事實變更,而非刑罰法律的變更。依據司法院釋字第103號針對「【爭點】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內容變更,適用刑法第2條?」之見解明確指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對於變更前走私行為之處罰,不能認為有刑法第二條之適用。」由此可知,空白刑法中作為補充要件的法規命令或公告發生變動,僅屬於犯罪事實之變更,不生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自然無法適用刑法從舊從輕原則。因此,此種情況屬事實變更,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選項C為正確答案。
空白刑法之變更
💡 空白刑法補充規定之變更,實務認屬事實變更而非法律變更。
| 比較維度 | 法律變更 | VS | 事實變更 |
|---|---|---|---|
| 內涵 | 法律評價(刑罰意旨)改變 | — | 單純事實或行政情勢改變 |
| 空白刑法對應 | 母法本文修正 | — | 補充之法規命令變動 |
| 刑法第2條適用 | 適用(從舊從輕) | — | 不適用(依行為時法) |
💬實務定性空白刑法補充規定變更為「事實變更」,故無從舊從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