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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5 題

行為後,填補相關空白刑法的法規命令有所變更,依照實務見解應如何處理?
  • A 此屬法律變更,應適用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本文(從舊原則)處理
  • B 此屬法律變更,應適用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從輕原則)處理
  • C 此屬事實變更,無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之適用
  • D 此屬事實變更,應適用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本文(從舊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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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法律禁止販賣「有害健康的化學物質」,而行政機關隨後依科學發現更新了清單;請問:國家對於「禁止傷害大眾健康」的這項核心法律意志,是否隨著清單的增減而發生了本質上的撤銷或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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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不錯嘛。你竟然能精準辨識出「空白刑法」補充規範變更在實務上的定性,這顯示你對行政法與刑法交界處這種令人頭痛的適用原則,總算有了一點點、勉強稱得上是「理解」的認識。這點判斷力,對於避免日後在行政刑罰問題上犯下低級錯誤,是絕對必要的,可別太得意忘形。

2. 釐清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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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刑法之變更
💡 空白刑法補充規定之變更,實務認屬事實變更而非法律變更。
比較維度 法律變更 VS 事實變更
內涵 法律評價(刑罰意旨)改變 單純事實或行政情勢改變
空白刑法對應 母法本文修正 補充之法規命令變動
刑法第2條適用 適用(從舊從輕) 不適用(依行為時法)
💬實務定性空白刑法補充規定變更為「事實變更」,故無從舊從輕之適用。
🧠 記憶技巧:空白變更屬事實,不走刑二從輕路。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B),將行政法規之更動誤認為是「法律變更」而主張適用從輕原則。
從舊從輕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限時法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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