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制] 刑法
第 二 題
刑法第 16 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上述規定之含義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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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刑法第16條「禁止錯誤(違法性錯誤)」的體系定位與法律效果。作答時應先點出其在三階層中屬於「有責性」階層(違法性認識),接著說明「罪責理論」下禁止錯誤的兩種法律效果(可避免與不可避免),最後務必補充實務與學說對於「無法避免之正當理由」的審查標準差異,以展現法學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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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旨在探討刑法第16條關於「禁止錯誤」(或稱違法性錯誤)之規範。本條確立了「違法性認識」於三階層犯罪論中屬於「有責性(罪責)」階層之獨立要素,體現了現代刑法「無罪責即無刑罰」之罪責原則。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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