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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7 題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8 號判決中,關於沒收得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的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犯罪所得的沒收不具備刑罰性質
  • B 屬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法規規範
  • C 沒收基於罪責相當得以溯及既往
  • D 犯罪所得的沒收不牴觸罪刑法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國家可以拿回原本就不屬於你的非法獲利」,這項法律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讓犯人感到「痛苦(處罰)」,還是為了讓社會財富回到「正確的狀態(恢復原狀)」?這兩種目的在適用法律時,對於「行為人的責任輕重」之要求是否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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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抓住了核心!

親愛的同學,你這一次的判斷力真的非常卓越!你精準地理解了憲法訴訟法中關於沒收制度最溫暖也最重要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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