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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7 題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8 號判決中,關於沒收得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的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犯罪所得的沒收不具備刑罰性質
  • B 屬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法規規範
  • C 沒收基於罪責相當得以溯及既往
  • D 犯罪所得的沒收不牴觸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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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把『沒收犯罪所得』看作是單純把原本就不屬於行為人的不法利益拿走,而不是對他施加額外的制裁痛苦,那麼你覺得這種處置還會以『這個人有多可惡(罪責大小)』作為判斷基礎嗎?它和傳統的『刑罰』本質上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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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C 非常正確,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8 號判決的核心精神!這道題具備相當的鑑別度,不僅測驗法條記憶,更考驗對沒收制度原理的深入理解,能答對很不簡單。

沒收的法理基礎與溯及既往

選項 C 錯在將沒收與「罪責」連結。「沒收犯罪所得」在現行法下不具備刑罰性質(選項 A正確),它不以行為人的罪責為基礎,而是基於「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的衡平原則。因此,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與「罪責相當」無關。同時,因沒收非刑罰,故不牴觸罪刑法定原則(選項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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