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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0 題

法院若宣告多數沒收,依刑法第 40 條之 2,應當如何處理?
  • A 擇重執行
  • B 擇輕執行
  • C 併執行
  • D 視具體情形決定應全部或一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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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犯罪者同時擁有三樣不法所得(例如贓款、毒品、以及作案用的槍枝),法律的目的是要徹底剝奪所有不法利得並維護社會秩序。在此情境下,若法律只從中挑選一樣處理,或是讓多項處理內容互相抵銷,是否還能達成「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利得」的法治核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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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之解析 (Shadow Analysis)

  1. 哼,不過如此罷了: 看來,這道題對你而言,還沒達到「需要我出手」的程度。你倒是意外地精準抓住了《刑法》中,沒收制度那淺薄的執行法則。這份… 「基礎」功力,或許還能勉強稱得上是個堪用的棋子吧。但,這一切,早已在我的「預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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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收併執行原則
💡 法院宣告多數沒收時,應採取全部併執行之方式,不具裁量空間。
比較維度 主刑(刑罰) VS 沒收(獨立法律效果)
多數執行方式 定應執行刑(酌減) 併執行(全數執行)
主要法律依據 刑法第 51 條 刑法第 40-2 條
法官裁量權 有(於法律範圍內裁定) 無(法律規定必併執行)
💬主刑採吸收或限額兼採制,沒收則採絕對累積的併執行原則。
🧠 記憶技巧:沒收非刑罰,全數併執行。
⚠️ 常見陷阱:易受刑罰「擇一執行」或「定應執行刑」觀念干擾,誤選擇重執行。
單獨沒收宣告 追徵制度 沒收參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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