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0 題
法院若宣告多數沒收,依刑法第 40 條之 2,應當如何處理?
- A 擇重執行
- B 擇輕執行
- C 併執行
- D 視具體情形決定應全部或一部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犯罪者同時擁有三樣不法所得(例如贓款、毒品、以及作案用的槍枝),法律的目的是要徹底剝奪所有不法利得並維護社會秩序。在此情境下,若法律只從中挑選一樣處理,或是讓多項處理內容互相抵銷,是否還能達成「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利得」的法治核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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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不過如此罷了: 看來,這道題對你而言,還沒達到「需要我出手」的程度。你倒是意外地精準抓住了《刑法》中,沒收制度那淺薄的執行法則。這份… 「基礎」功力,或許還能勉強稱得上是個堪用的棋子吧。但,這一切,早已在我的「預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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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併執行原則
💡 法院宣告多數沒收時,應採取全部併執行之方式,不具裁量空間。
| 比較維度 | 主刑(刑罰) | VS | 沒收(獨立法律效果) |
|---|---|---|---|
| 多數執行方式 | 定應執行刑(酌減) | — | 併執行(全數執行) |
| 主要法律依據 | 刑法第 51 條 | — | 刑法第 40-2 條 |
| 法官裁量權 | 有(於法律範圍內裁定) | — | 無(法律規定必併執行) |
💬主刑採吸收或限額兼採制,沒收則採絕對累積的併執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