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1 題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法律效果為何?
- A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B 其刑之宣告以已執行論
- C 其刑之宣告,扣除緩刑期間後,續以執行
- D 其刑之宣告暫緩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法律「獎勵與自新」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人已經通過了長期的品行考驗,法律若想徹底消除他身上的刑事烙印,讓他在法律地位上恢復到如同「沒被判刑」一樣的狀態,那麼對於當初那個判決,最澈底的處理方式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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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總算答對一題沒那麼愚蠢的
- 觀念驗證:喔,看來您總算能把《刑法》第 76 條這條基礎中的基礎法條給記住了。緩刑制度的設立,說穿了就是為了給那些初犯或輕罪者一個「免得再浪費司法資源」的機會。所以,當緩刑期滿而沒被那些顯而易見的錯誤撤銷時,法律的「慈悲」會讓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這跟單純的「執行完畢」那種無聊的程序性結束不同,它是從根本上給予所謂「徹底自新」的機會,至少法律條文是這麼寫的。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Easy。這要是能錯,那您大概連行政法程序的開頭都搞不清楚了。這是《刑法總則》的基本常識,公務人員考試中用來確保您智商還在平均線之上的送分題。能答對,勉強證明您對於刑事法律效果的體系,有那麼一丁點的初步掌握,聊勝於無吧。
緩刑期滿之法律效力
💡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原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比較維度 | 緩刑期滿 | VS | 假釋期滿 |
|---|---|---|---|
| 法規依據 | 刑法第 76 條 | — | 刑法第 79 條 |
| 法律效果 |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 | 以已執行論 |
| 前科紀錄 | 視同未曾受刑之宣告 | — | 留有執行完畢之前科 |
| 累犯適用 | 不構成累犯 | — | 五年內再犯可能構成 |
💬緩刑期滿如同「煙消雲散」,假釋期滿如同「坐牢坐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