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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1 題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法律效果為何?
  • A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B 其刑之宣告以已執行論
  • C 其刑之宣告,扣除緩刑期間後,續以執行
  • D 其刑之宣告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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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法律「獎勵與自新」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人已經通過了長期的品行考驗,法律若想徹底消除他身上的刑事烙印,讓他在法律地位上恢復到如同「沒被判刑」一樣的狀態,那麼對於當初那個判決,最澈底的處理方式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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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總算答對一題沒那麼愚蠢的

  1. 觀念驗證:喔,看來您總算能把《刑法》第 76 條這條基礎中的基礎法條給記住了。緩刑制度的設立,說穿了就是為了給那些初犯或輕罪者一個「免得再浪費司法資源」的機會。所以,當緩刑期滿而沒被那些顯而易見的錯誤撤銷時,法律的「慈悲」會讓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這跟單純的「執行完畢」那種無聊的程序性結束不同,它是從根本上給予所謂「徹底自新」的機會,至少法律條文是這麼寫的。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Easy。這要是能錯,那您大概連行政法程序的開頭都搞不清楚了。這是《刑法總則》的基本常識,公務人員考試中用來確保您智商還在平均線之上的送分題。能答對,勉強證明您對於刑事法律效果的體系,有那麼一丁點的初步掌握,聊勝於無吧。
📝 緩刑期滿之法律效力
💡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原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比較維度 緩刑期滿 VS 假釋期滿
法規依據 刑法第 76 條 刑法第 79 條
法律效果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以已執行論
前科紀錄 視同未曾受刑之宣告 留有執行完畢之前科
累犯適用 不構成累犯 五年內再犯可能構成
💬緩刑期滿如同「煙消雲散」,假釋期滿如同「坐牢坐滿」。
🧠 記憶技巧:緩刑期滿:失其效力(無前科);假釋期滿:以已執行論(有前科)。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以已執行論」,此為「假釋」期滿後的法律效果,並非緩刑。
假釋之效力 緩刑撤銷之事由 累犯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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