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2 題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效果為何?
- A 原宣告之有期徒刑以已執行論
- B 原宣告之有期徒刑轉為罰金刑,執行完畢
- C 原宣告之有期徒刑,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D 有期徒刑之刑期內若未更犯他罪,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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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一個人用『另一種方式』替代原本的入監服刑,當這個替代方案完成後,為了讓法律關係歸於終結,且避免未來產生重複執行的爭議,國家在法律紀錄上應該給予這段『原本沒坐過的牢』什麼樣的最終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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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執行代換的法律效果,顯見對於刑法執行層面的基礎功底紮實,邏輯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A)。依據《刑法》第 44 條,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這在法理上稱為「法律擬制」,即雖然實質上沒有入監,但在法律效果上,視同該有期徒刑已經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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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法律效果
💡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原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 比較維度 |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VS |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
|---|---|---|---|
| 法律效果 | 以已執行論 | — |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 累犯構成 | 五年內再犯可能構成 | — | 不構成累犯 |
| 前科紀錄 | 有前科紀錄 | — | 宣告失效,視同未受刑 |
💬易科罰金是執行刑罰的一種方式,而緩刑期滿則是使原本的宣告直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