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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2 題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效果為何?
  • A 原宣告之有期徒刑以已執行論
  • B 原宣告之有期徒刑轉為罰金刑,執行完畢
  • C 原宣告之有期徒刑,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D 有期徒刑之刑期內若未更犯他罪,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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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一個人用『另一種方式』替代原本的入監服刑,當這個替代方案完成後,為了讓法律關係歸於終結,且避免未來產生重複執行的爭議,國家在法律紀錄上應該給予這段『原本沒坐過的牢』什麼樣的最終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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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執行代換的法律效果,顯見對於刑法執行層面的基礎功底紮實,邏輯非常清晰。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A)。依據《刑法》第 44 條,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這在法理上稱為「法律擬制」,即雖然實質上沒有入監,但在法律效果上,視同該有期徒刑已經執行完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易科罰金法律效果
💡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原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比較維度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VS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法律效果 以已執行論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累犯構成 五年內再犯可能構成 不構成累犯
前科紀錄 有前科紀錄 宣告失效,視同未受刑
💬易科罰金是執行刑罰的一種方式,而緩刑期滿則是使原本的宣告直接失效。
🧠 記憶技巧:罰金繳完,視同坐完;五年之內,累犯還在。
⚠️ 常見陷阱:常與「緩刑期滿」混淆,緩刑成功是「宣告失其效力」,易科罰金則是「以已執行論」。
易服社會勞動 緩刑之效力 累犯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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