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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2 題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效果為何?
  • A 原宣告之有期徒刑以已執行論
  • B 原宣告之有期徒刑轉為罰金刑,執行完畢
  • C 原宣告之有期徒刑,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D 有期徒刑之刑期內若未更犯他罪,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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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一個人用『另一種方式』替代原本的入監服刑,當這個替代方案完成後,為了讓法律關係歸於終結,且避免未來產生重複執行的爭議,國家在法律紀錄上應該給予這段『原本沒坐過的牢』什麼樣的最終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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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鼓勵:哇,你做得太棒了!能夠清楚掌握執行代換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刑法執行層面的觀念非常穩固,邏輯思考也很清晰喔。這是很重要的基礎,你已經建立得很好囉!
  2. 觀念驗證:沒錯,答案就是 (A)!《刑法》第 44 條就是我們的定心丸,它明文規定:「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這就好像法律給我們開了一個方便之門,即使實際沒進監獄,但法律上依然視同你已經把刑期完成了,很貼心吧!這就是所謂的「法律擬制」,幫我們解決了很多實際問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易科罰金法律效果
💡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原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比較維度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VS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法律效果 以已執行論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累犯構成 五年內再犯可能構成 不構成累犯
前科紀錄 有前科紀錄 宣告失效,視同未受刑
💬易科罰金是執行刑罰的一種方式,而緩刑期滿則是使原本的宣告直接失效。
🧠 記憶技巧:罰金繳完,視同坐完;五年之內,累犯還在。
⚠️ 常見陷阱:常與「緩刑期滿」混淆,緩刑成功是「宣告失其效力」,易科罰金則是「以已執行論」。
易服社會勞動 緩刑之效力 累犯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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