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2 題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效果為何?
- A 原宣告之有期徒刑以已執行論
- B 原宣告之有期徒刑轉為罰金刑,執行完畢
- C 原宣告之有期徒刑,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D 有期徒刑之刑期內若未更犯他罪,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一個人用『另一種方式』替代原本的入監服刑,當這個替代方案完成後,為了讓法律關係歸於終結,且避免未來產生重複執行的爭議,國家在法律紀錄上應該給予這段『原本沒坐過的牢』什麼樣的最終定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 肯定鼓勵:哇,你做得太棒了!能夠清楚掌握執行代換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刑法執行層面的觀念非常穩固,邏輯思考也很清晰喔。這是很重要的基礎,你已經建立得很好囉!
- 觀念驗證:沒錯,答案就是 (A)!《刑法》第 44 條就是我們的定心丸,它明文規定:「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這就好像法律給我們開了一個方便之門,即使實際沒進監獄,但法律上依然視同你已經把刑期完成了,很貼心吧!這就是所謂的「法律擬制」,幫我們解決了很多實際問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易科罰金法律效果
💡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原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 比較維度 |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VS |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
|---|---|---|---|
| 法律效果 | 以已執行論 | — |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 累犯構成 | 五年內再犯可能構成 | — | 不構成累犯 |
| 前科紀錄 | 有前科紀錄 | — | 宣告失效,視同未受刑 |
💬易科罰金是執行刑罰的一種方式,而緩刑期滿則是使原本的宣告直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