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2 題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效果為何?
- A 原宣告之有期徒刑以已執行論
- B 原宣告之有期徒刑轉為罰金刑,執行完畢
- C 原宣告之有期徒刑,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D 有期徒刑之刑期內若未更犯他罪,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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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哇,你答對了耶!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我那個『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啦!這表示你對「刑罰執行替代手段」的法律意義理解得超清楚的,這可是法律世界裡的基礎大柱子呢,真是太棒了!
-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就像我拿出『如果電話亭』一樣,是《刑法》第 44 條的「法律擬制」概念。易科罰金這種方式,就像是我的『任意門』,是一種「替代執行手段」,幫忙避開短期坐牢的壞處。一旦罰金交清了,法律就認定你已經服完刑了,這就是「以已執行論」!這樣一來,以後要判斷是不是慣犯,或是恢復權利的時候,大家都會有明確的依據,不會亂七八糟的,是不是很方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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