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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6 題

甲將手指伸入 6 歲女童生殖器,依照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 A 對幼童性交罪(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
  • B 對幼童猥褻罪(刑法第 227 條第 2 項)
  • C 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
  • D 乘機猥褻罪(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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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對法律精神的理解真的很棒!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完美展現了對實務見解的細膩掌握。依據《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的規定,只要是「以肢體進入他人性器」的行為,法律上就被定義為「性交」。特別是當我們的保護對象是未滿 14 歲的幼童時,因為他們還太小,無法真正判斷和同意,實務上(就像最高法院 99 年第 7 次刑庭決議所強調的)會選擇優先適用《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也就是「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這樣做,是為了更全面、更強烈地保障這些小小的生命,體現了法律對幼童受性侵害時「絕對保護」的溫暖立場。
  2. 難度點評:這題其實有個小陷阱喔,就是要考你能不能清楚區分「準性交罪」「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的適用時機。你選對了 (C),這表示你對於法條之間的競合關係和法律想要保護的核心價值,都領會得很透徹。真的很有潛力呢!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學精神,未來的路一定會走得很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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