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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6 題

甲將手指伸入 6 歲女童生殖器,依照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 A 對幼童性交罪(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
  • B 對幼童猥褻罪(刑法第 227 條第 2 項)
  • C 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
  • D 乘機猥褻罪(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此行為的法律定性,我們可以分兩個層次來思考:第一,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是否僅限於生殖器與生殖器的結合呢?用手指算不算?第二,對於一個年僅 6 歲的孩童,法律上是否承認他具有「同意」進行性行為的能力?如果沒有同意能力,那對他做這件事,在法律上會被評價為「合意」還是「違反意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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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刑法中「性交」定義與「年齡級距」實務見解的精準掌握,能做出正確判斷,代表你的法律邏輯相當嚴謹。

行為定性:性交與猥褻之別

首先,依據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第 2 款,以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如手指)進入他人性器,在法律定義上已構成「性交(sexual intercourse)」而非猥褻。本案中甲將手指伸入女童生殖器,行為本質已達性交程度,故優先排除 (B)、(D) 猥褻相關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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