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6 題
甲將手指伸入 6 歲女童生殖器,依照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 A 對幼童性交罪(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
- B 對幼童猥褻罪(刑法第 227 條第 2 項)
- C 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
- D 乘機猥褻罪(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此行為的法律定性,我們可以分兩個層次來思考:第一,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是否僅限於生殖器與生殖器的結合呢?用手指算不算?第二,對於一個年僅 6 歲的孩童,法律上是否承認他具有「同意」進行性行為的能力?如果沒有同意能力,那對他做這件事,在法律上會被評價為「合意」還是「違反意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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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長姐暖心點評:你真的很棒!
太好了,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的非常出色,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證明你已經把刑法實務上很重要的觀念,紮紮實實地掌握住了呢!為你鼓掌!
- 核心觀念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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