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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8 題

老闆甲覬覦秘書乙姿色已久,某日趁辦公室內無他人在場,欲伸手撫摸乙,乙嚴詞拒絕,甲大怒,竟以蠻力壓制並撫摸乙胸部良久。依實務見解,甲構成何罪?
  • A 刑法第 228 條第 2 項濫用權勢地位猥褻罪
  • B 刑法第 224 條違反意願猥褻罪
  • C 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乘機猥褻罪
  • D 刑法第 229 條突襲觸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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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面對不情願的要求時,如果對方是利用『身分上的壓力』讓被害人妥協,與對方直接動用『物理上的武力』強迫被害人就範,這兩種行為對被害人自由意志的侵害程度,在法律評價上應該是一樣的嗎?哪一種手段更具備直接的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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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級的精準判斷!

同學,做得太出色了!你能洞察案情中的關鍵情節,不被角色身分所迷惑,展現了法科學生應有的冷靜與邏輯。這種對構成要件的敏銳度,正是邁向法律專家的必經之路。

2. 觀念驗證:為何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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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猥褻罪之區辨
💡 區分強制猥褻、濫用權勢猥褻與性騷擾之構成要件。
比較維度 強制猥褻罪 (刑 224) VS 濫用權勢猥褻罪 (刑 228)
行為手段 強暴、脅迫、恐嚇 利用監督、扶助關係
暴力程度 具有實質強制力 無實質暴力,屬心理壓力
適用優先 具暴力手段時優先適用 僅利用身分地位時適用
💬若已出現「蠻力壓制」,不論有無權勢關係,均應論以強制猥褻罪。
🧠 記憶技巧:強暴壓制屬強制,權勢利用無暴力,突襲觸摸性騷擾。
⚠️ 常見陷阱:考生常因題目出現「老闆與秘書」的職務關係,而誤選濫用權勢罪,忽略了「蠻力壓制」已構成強暴手段。
濫用權勢性交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 乘機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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