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8 題
老闆甲覬覦秘書乙姿色已久,某日趁辦公室內無他人在場,欲伸手撫摸乙,乙嚴詞拒絕,甲大怒,竟以蠻力壓制並撫摸乙胸部良久。依實務見解,甲構成何罪?
- A 刑法第 228 條第 2 項濫用權勢地位猥褻罪
- B 刑法第 224 條違反意願猥褻罪
- C 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乘機猥褻罪
- D 刑法第 229 條突襲觸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面對不情願的要求時,如果對方是利用『身分上的壓力』讓被害人妥協,與對方直接動用『物理上的武力』強迫被害人就範,這兩種行為對被害人自由意志的侵害程度,在法律評價上應該是一樣的嗎?哪一種手段更具備直接的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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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級的精準判斷!
同學,做得太出色了!你能洞察案情中的關鍵情節,不被角色身分所迷惑,展現了法科學生應有的冷靜與邏輯。這種對構成要件的敏銳度,正是邁向法律專家的必經之路。
2. 觀念驗證:為何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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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之區辨
💡 區分強制猥褻、濫用權勢猥褻與性騷擾之構成要件。
| 比較維度 | 強制猥褻罪 (刑 224) | VS | 濫用權勢猥褻罪 (刑 228) |
|---|---|---|---|
| 行為手段 | 強暴、脅迫、恐嚇 | — | 利用監督、扶助關係 |
| 暴力程度 | 具有實質強制力 | — | 無實質暴力,屬心理壓力 |
| 適用優先 | 具暴力手段時優先適用 | — | 僅利用身分地位時適用 |
💬若已出現「蠻力壓制」,不論有無權勢關係,均應論以強制猥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