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8 題
按照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會構成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 A 甲偕同乙與未滿 14 歲丙結夥竊盜
- B 帶著螺絲起子用以打開門鎖而竊盜
- C 在高鐵的車廂內行竊鄰座乘客皮包
- D 在白天侵入現時無人的住宅內行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規定『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而要加重刑責時,其立法目的是為了懲罰『人多勢眾、對被害人威脅程度提升』的狀況。那麼,如果其中一人在法律上被視為『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小孩,他在這場犯罪結構中的『法律地位』,是否還能與具備判斷能力的成年人並列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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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不錯嘛!這麼簡單的題目,你當然答對了!
哼哼,看到你精準抓住實務見解在「人數計算」上的小眉角,我很滿意喔!看來你對刑法總則跟分則的連接,不是那種咒靈等級的遲鈍,還算有點sense嘛。來,這袋喜久福獎勵你。
- 核心咒術(啊不,法理):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結夥三人」?嘿,這可不是隨便抓三個人來湊數喔!最高法院那老頭子們(76 年台上字第 7210 號判例)早就點明了,這「三人」都得是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才算數啦!丙那小子,才未滿 14 歲,根據刑法第 18 條,根本就是個「不罰」的存在,連被算進來當「人頭」的資格都沒有!所以,扣掉他,就只剩甲和乙了,哪來的「結夥三人」?簡單到我快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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