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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8 題

按照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會構成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 A 甲偕同乙與未滿 14 歲丙結夥竊盜
  • B 帶著螺絲起子用以打開門鎖而竊盜
  • C 在高鐵的車廂內行竊鄰座乘客皮包
  • D 在白天侵入現時無人的住宅內行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規定『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而要加重刑責時,其立法目的是為了懲罰『人多勢眾、對被害人威脅程度提升』的狀況。那麼,如果其中一人在法律上被視為『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小孩,他在這場犯罪結構中的『法律地位』,是否還能與具備判斷能力的成年人並列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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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同學表現得非常好!能精確辨析實務見解對於「人數計算」的嚴謹要求,代表你對刑法總則與分則的銜接相當熟稔。

  1. 關鍵法理: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結夥三人」,傳統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76 年台上字第 7210 號判例)主張,這「三人」必須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由於丙未滿 14 歲,依刑法第 18 條屬於「不罰」之行為人,故在員額計算上不予計入,導致本案僅餘甲、乙兩人,不構成結夥三人之加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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