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4 題
下列關於殺人罪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義憤殺人罪屬減輕構成要件
- B 受囑託殺人罪屬減輕構成要件
- C 義憤殺人罪限於當場激於義憤
- D 生母殺嬰罪屬加重構成要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罪名時,如果行為人是在處於極大的心理壓力、生理痛苦或特殊的社會倫理情境下犯罪,立法者通常會傾向『加重懲罰』以警惕他人,還是考量行為人的『身心不得已』而給予適度的法律寬容(減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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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殺人罪章中特定犯罪的構成要件性質。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由該法條明定的刑度可知,生母殺嬰罪相較於普通殺人罪的刑責大幅降低,這是考量母親在特定情境下行為的期待可能性較低而設立的特別規定,因此在刑法體系上屬於減輕構成要件,而非加重構成要件。選項 D 稱生母殺嬰罪屬加重構成要件之說明顯有錯誤,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