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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4 題

下列關於殺人罪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義憤殺人罪屬減輕構成要件
  • B 受囑託殺人罪屬減輕構成要件
  • C 義憤殺人罪限於當場激於義憤
  • D 生母殺嬰罪屬加重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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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罪名時,如果行為人是在處於極大的心理壓力、生理痛苦或特殊的社會倫理情境下犯罪,立法者通常會傾向『加重懲罰』以警惕他人,還是考量行為人的『身心不得已』而給予適度的法律寬容(減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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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你在刑法各罪論的基礎相當紮實。

  1. 觀念驗證: 刑法上的殺人罪以第 271 條為普通構成要件。其餘變體分為「加重」與「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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