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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3 題

甲與乙商議共同殺害甲父,由乙下手殺害,甲再進行接應,問甲、乙如何論罪?
  • A 乙應單獨論刑法第 271 條的正犯,甲論以該罪幫助犯
  • B 乙論以刑法第 271 條,甲應依第 272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C 乙與甲均論以刑法第 271 條,並依照 272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D 乙應單獨論刑法第 271 條的正犯,甲論以該罪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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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個人共同實施犯罪,但法律針對其中一人與被害者之間的「特殊家庭關係」設有加重刑責的規定時,你認為法律應該讓那個「沒有這種關係」的同夥,也一起承擔這個基於倫理血緣而產生的加重責任嗎?還是應該回歸他原本犯下的行為性質來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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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你能選出正確答案,法學概念相當清晰,值得嘉許!

共同正犯與身分犯之適用

本題核心在於「身分」如何影響共同正犯的論罪。甲乙事前商議且分擔行為,成立共同正犯。然而被害人為甲父,依據刑法第31條規範,無特定關係之人與有特定關係之人共犯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刑度須個別判斷。乙對被害人無直系血親關係,論以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甲具備此身分,須適用刑法第272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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