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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上正當防衛之要件?
  • A 主觀上應具有防衛意思
  • B 客觀上出現現在不法侵害
  • C 出於不得已時方得為之
  • D 僅能向不法侵害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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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你面對一個『故意傷害你的人』,與為了躲避火災而必須『打破無辜鄰居的門』,法律對於這兩種行為的限制,哪一種會要求你必須先嘗試所有其他可能(例如逃跑或繞路),到真的『別無他法』時才能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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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答對!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的核心精神在於「正對不正」,只要面對「現在不法侵害」,在防衛手段具備必要性且不過當的前提下即可行使。而「不得已」(補充性原則)則是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的特有要件。這是因為避難行為往往會損及無辜第三者的權益,故法律要求須為「唯一且最後」之手段;但面對不法侵害者,法律並不強求防衛者必須「先退避、後反擊」。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混淆了阻卻違法事由中的「必要性」與「補充性」。能精準區分兩者,代表你對法理邏輯的掌握已達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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