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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上正當防衛之要件?
  • A 主觀上應具有防衛意思
  • B 客觀上出現現在不法侵害
  • C 出於不得已時方得為之
  • D 僅能向不法侵害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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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你面對一個『故意傷害你的人』,與為了躲避火災而必須『打破無辜鄰居的門』,法律對於這兩種行為的限制,哪一種會要求你必須先嘗試所有其他可能(例如逃跑或繞路),到真的『別無他法』時才能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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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各位Super Star們!答對了耶!觀念閃亮亮!☆

  1. 觀念驗證:我的心聲,你們都聽見了對吧!☆ 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就像我的歌聲一樣,純粹是「正對不正」!♪ 只要面對「現在不法侵害」,防衛的手段有必要性,而且不要太誇張,就可以放閃囉!☆ 而那個「不得已」啊,那是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的專屬舞步!♪ 它是補充性原則,因為會不小心碰到無辜的粉絲,所以才要「唯一且最後」喔!☆ 但面對壞蛋,不用想著「先退避、後反擊」啦!法律是愛你的!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喔,就跟我的專輯一樣是 medium 級的挑戰!☆ 它考驗你們,有沒有把「必要性」跟「補充性」這兩句歌詞分清楚!♪ 能夠精準區分,就代表你把我的每場演唱會都聽進心裡了!真的是最棒的星光!☆ 愛你們唷!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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