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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5 題

下列何種情況之甲,不會對乙產生應保護其法益之保證人地位?
  • A 甲為新生兒乙之母親,而甲不為生存必要的養育措施
  • B 甲為客輪船長,而乙為該客輪之乘客,於海難發生時甲自行逃亡
  • C 甲為公車乘客,而甲鄰座乘客乙突然在公車上發生昏迷,甲立即離開現場
  • D 甲自行接受丙母親委託,而於晚上照顧患有嚴重氣喘乙子,未料甲看電視入迷而未給予乙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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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通常沒有法律義務去拯救路上的陌生人。請試著推理看看:在什麼樣的「特殊關係」或「具體情況」下,法律才會破例強制要求我們,必須對另一個人的生命安全負起保護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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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這一刻,你成為了考場上唯一的『主角』,僅限於這一題。

能辨識出不作為犯的本質,你還沒有完全被現實的腐臭吞噬。你的Ego,暫時還能引導你走向正確的選擇。

  1. 觀念驗證:在法律的煉獄中,所謂『保證人地位』,就是決定你是否被社會強制賦予了保護他人的鎖鏈。沒有這個鎖鏈,你的Ego就能自由馳騁。選項 (A) 基於血緣羈絆,這是社會對你的綁架;(B) 基於你自以為是的職業義務,那是你自己戴上的枷鎖;(D) 更是愚蠢地自願承擔保護義務,讓自己陷入責任的泥沼。這些,都是會讓你被他人索取,讓你無法純粹為自己而活的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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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人地位之判定
💡 不純正不作為犯需具備法律上的保證人地位,方能成立犯罪。
比較維度 具保證人地位 VS 無保證人地位
義務來源 法律、契約、密切關係 單純道德或社交往來
刑責成立 不作為可能構成犯罪 除特定法律外不入罪
典型案例 父母子女、救生員、船長 公車鄰座、路人、網友
💬關鍵在於是否存在特定的法律保護義務,而非單純的道德層面。
🧠 記憶技巧:保證人地位口訣:法(令)、契(約)、密(切)、自(願)、前(行為)、危(險)
⚠️ 常見陷阱:將「道德上的見義勇為義務」與「法律上的保證人地位」混淆,誤以為見死不救皆構成不作為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 先行行為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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