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一 題

甲於網路上販售一款宣稱有減肥功效的軟糖,有些消費者反映食用後身體不適,甲仍繼續販賣。在朋友乙推薦下,丙購買一盒放置在客廳茶几上。某日,丙外出,委託乙照顧丙 6 歲兒子 A。在乙未注意下,A 大量食用該軟糖。A 食用後逐漸出現呼吸困難與抽搐等急性中毒症狀。乙見此狀,因害怕被追究責任迅速離去。數小時後,丙回家發現 A 倒臥在地,緊急送醫後,A 仍不治死亡。法醫鑑定表示,依據現有醫學證據,若能即時給予適當醫療處置,A 死亡結果發生的風險將顯著降低。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之規定分析甲、乙前述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測驗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要件與客觀歸責理論,考生應先確立乙受託照顧孩童的保證人地位與主觀犯意。接著,針對法醫「顯著降低風險」的鑑定結果,必須展現「風險降低理論」與「幾近確定說」在不作為因果關係上的學說對話;同時需以客觀歸責中斷理論檢視甲的行為,並依提示要求獨立論述沒收新制之適用。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乙之見死不救是否具備不作為犯之因果關係與結果迴避可能性?甲販賣軟糖之行為與 A 之死亡間是否具備客觀歸責?甲之犯罪所得應如何適用沒收新制處置? 【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不作為犯與客觀歸責
💡 論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因果爭議及第三人介入之客觀歸責阻斷
比較維度 幾近確定說 (實務) VS 風險降低理論 (學說)
認定門檻 須假設結果幾近確定不發生 僅需顯著降低結果發生風險
法理基礎 罪疑唯輕、嚴格證明原則 預防法益受損之規範目的
本案結論 因果中斷,成立殺人未遂 因果具備,成立殺人既遂
💬兩者差異在於對假設性因果關係要求的證明程度,直接影響既未遂判斷。
🧠 記憶技巧:不作為三階:1.保證人地位、2.作為可能性、3.因果幾近確定。歸責看介入:異常且重大則阻斷。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風險顯著降低」直接判定為既遂,忽略實務要求「幾近確定」之嚴格證明法則。
保證人地位之類型 客觀歸責理論-介入情事 不純正不作為犯 犯罪所得沒收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酒醉(後)駕駛行為之刑事責任分析
查看更多「[法律實務組] 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法律實務組] 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