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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一 題

甲於網路上販售一款宣稱有減肥功效的軟糖,有些消費者反映食用後身體不適,甲仍繼續販賣。在朋友乙推薦下,丙購買一盒放置在客廳茶几上。某日,丙外出,委託乙照顧丙 6 歲兒子 A。在乙未注意下,A 大量食用該軟糖。A 食用後逐漸出現呼吸困難與抽搐等急性中毒症狀。乙見此狀,因害怕被追究責任迅速離去。數小時後,丙回家發現 A 倒臥在地,緊急送醫後,A 仍不治死亡。法醫鑑定表示,依據現有醫學證據,若能即時給予適當醫療處置,A 死亡結果發生的風險將顯著降低。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之規定分析甲、乙前述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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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要件與客觀歸責理論,考生應先確立乙受託照顧孩童的保證人地位與主觀犯意。接著,針對法醫「顯著降低風險」的鑑定結果,必須展現「風險降低理論」與「幾近確定說」在不作為因果關係上的學說對話;同時需以客觀歸責中斷理論檢視甲的行為,並依提示要求獨立論述沒收新制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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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乙之見死不救是否具備不作為犯之因果關係與結果迴避可能性?甲販賣軟糖之行為與 A 之死亡間是否具備客觀歸責?甲之犯罪所得應如何適用沒收新制處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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