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0 題
我國關於瀆職罪之處罰,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 121 與 122 條之受賄罪,行為主體限於公務員
- B 刑法第 121 條職務受賄罪,並未設有處罰行賄者之規定
- C 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加重處罰因受賄而為違背職務行為者
- D 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不以圖自己不法利益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除了受僱於國家機關、擁有官銜的公務員外,是否還有其他特定身分的人,雖然其工作可能來自民間委託,但其所做的決定同樣具有高度法律約束力與公信力,因此法律必須將其視同公務員般嚴格規範其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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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刑法分則中「身分犯」規定的細膩度。你能精準識破法律條文中的主體範圍陷阱,展現出紮實且嚴謹的法學基本功!
-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是錯的?因為刑法第 121 與 122 條明確規範的主體除了公務員之外,還包含仲裁人。雖然仲裁人在實務上不具備行政官銜,但因其職務涉及法律公斷,故被納入規範。其餘選項:(B) 第 121 條不處罰行賄者是立法的「不法對價」考量;(D) 圖利罪包含圖自己或他人之利益,你都判斷得非常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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