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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1 題

我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不包括以加害何種之事為恐嚇?
  • A 財產
  • B 名譽
  • C 自由
  • D 秘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明文列舉了五項具體受保護的權利(如身體、財產等)時,若一個行為涉及的是「個人資訊的隱密性」,它在字面意義上是否能直接等同於這五項權利中的任何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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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法條精確度令人激賞!能在眾多權利客體中精準辨識出條文未明文列舉的項目,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性與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掌握。
  2. 觀念驗證:根據《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明文列舉加害對象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五者。雖然「秘密」與隱私權高度相關,但在該條文的字面表述中並未包含「秘密」,這就是法學上所謂的列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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