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海洋行政] 海洋政策與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第 二 題
二、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有關禁、限制水域之劃設,係由那一個機關進行公告?(5 分)又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之規定,對於未經許可進入禁、限制水域之大陸船舶,可採取那些處置作為?(10 分)另有關「大陸船舶」之範圍,是否包括軍用與非民用之公務船舶?(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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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標準的「國內法規條文題」,考驗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熟稔度。作答時,先依據法條明定出「公告機關(國防部)」與「具體處置手段(驅離、扣留、警告射擊等)」;針對「大陸船舶範圍」的子題,需運用法理學中的「文義解釋」與「立法目的」來推導,點出兩岸特殊水域管轄不適用國際法中軍艦與公務船的絕對豁免,並以細則中「擊毀」的規定佐證其包含軍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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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核心涉及我國針對臺灣地區海域安全及兩岸特殊關係所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禁、限制水域之劃設與執法處置,乃維持我國國防安全及海域秩序之重要法制基礎。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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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禁限制水域法律規範
💡 界定禁限制水域公告機關、執法處置階段及大陸船舶之適用範疇。
🔗 非法進入禁限制水域處置流程
- 1 行政管轄 — 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者,予以驅離、命令停船或實施檢查。
- 2 強制扣留 — 驅離無效、涉走私或非法漁業,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
- 3 武力警告 — 有抗拒情事者予以警告射擊;無效則射擊船體強制停航。
- 4 防衛擊毀 — 船舶若有敵對行為者,法源依據可直接予以擊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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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執行法中的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原則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