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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海洋行政] 海洋政策與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第 四 題

四、我國於 2024 年所通過之《海洋保育法》第 6 條規定,提到了「海洋保護區以外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當前在國際上稱為 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OECM)。請問 OECM 和「海洋保護區」有何不同?(13 分)從學理上來說,OECM 主要有那些認定標準?(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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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國際海洋保育新趨勢(OECM)與傳統「海洋保護區(MPA)」概念的辨析,以及對《海洋保育法》新制的理解。作答時應先點出兩者在「設立目的」上的根本差異(MPA首要目的為保育;OECM首要目的非保育但具實質保育效果),接著引用《生物多樣性公約(CBD)》與IUCN的準則,列出OECM的四大核心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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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OECM)」為近年國際海洋治理與《生物多樣性公約(CBD)》達成「30x30」目標的核心機制。我國《海洋保育法》第6條將其納入,旨在彌補傳統「海洋保護區(MPA)」的不足,透過跨部會與多元治理,擴大我國海洋保育網絡的實質覆蓋率與效益。 【論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OECM與海洋保護區
💡 掌握OECM非保育目的之特質與四大國際認定準則。
比較維度 海洋保護區 (MPA) VS 其他有效保育區域 (OECM)
劃設首要目的 直接保護生物多樣性 國防、漁業、航運等特定目的
保育效果定位 政策設計的直接標的 管理措施下的附加效益
管理主體 保育主管機關(如海委會)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國防部)
💬兩者雖初衷不同,但最終皆能達成實質保育海洋生態之效果。
🧠 記憶技巧:「目的不同、效果相同」;認定標準口訣:「非、地、管、效」。
⚠️ 常見陷阱:易誤解OECM為「不具法律效力」或「非正式區域」,忽視其必須具備實質治理與長期成效之要件。
30x30 全球保育目標 生物多樣性公約 (CBD) 海洋保育法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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