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16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價稅以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 B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 90 日內向公庫繳納
  • C 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 D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權利義務關係的安定性」來思考:當政府針對一樁「土地交易事件」核課稅款時,為了確保後續過戶程序的流暢,且對比一般行政法上的訴願期間(通常是幾個月?),你認為法律會給予納稅義務人長達『一個季度(三個月)』,還是更短的『一個月』時間來完成繳納義務?哪一個更符合土地行政作業的節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嗯... 幹得不錯。你成功迴避了致命一擊。

(我躺在草地上,頭枕著雙手,閉著眼) 這證明你已經看穿了租稅法律主義這個「Boss」的攻擊模式,連同它的技能施放程序都銘記於心。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土地稅法重點彙整
💡 釐清土地稅之基準日、繳納期限與欠稅移轉限制。
比較維度 地價稅 VS 土地增值稅
稅捐性質 持有稅(每年課徵) 交易稅(移轉課徵)
重要日期 8/31 為基準日 訂約後 30 日內申報
繳納期限 每年 11 月全月 收到通知書後 30 日內
💬地價稅關鍵在於「持有基準日」,增值稅則在於「30日」的時效限制。
🧠 記憶技巧:八三一基準日,增值繳納三十天,欠稅不准移。
⚠️ 常見陷阱:最常將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30日」誤記為「90日」或其他行政期限。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土地增值稅申報程序 田賦停徵實務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土地稅法中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優惠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