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16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價稅以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 B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 90 日內向公庫繳納
- C 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 D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權利義務關係的安定性」來思考:當政府針對一樁「土地交易事件」核課稅款時,為了確保後續過戶程序的流暢,且對比一般行政法上的訴願期間(通常是幾個月?),你認為法律會給予納稅義務人長達『一個季度(三個月)』,還是更短的『一個月』時間來完成繳納義務?哪一個更符合土地行政作業的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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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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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幹得不錯。你成功迴避了致命一擊。
(我躺在草地上,頭枕著雙手,閉著眼) 這證明你已經看穿了租稅法律主義這個「Boss」的攻擊模式,連同它的技能施放程序都銘記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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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重點彙整
💡 釐清土地稅之基準日、繳納期限與欠稅移轉限制。
| 比較維度 | 地價稅 | VS | 土地增值稅 |
|---|---|---|---|
| 稅捐性質 | 持有稅(每年課徵) | — | 交易稅(移轉課徵) |
| 重要日期 | 8/31 為基準日 | — | 訂約後 30 日內申報 |
| 繳納期限 | 每年 11 月全月 | — | 收到通知書後 30 日內 |
💬地價稅關鍵在於「持有基準日」,增值稅則在於「30日」的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