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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3 月間,在某市某醫院就醫。甲趁診間醫師乙短暫離開座位之際,竊取乙置於辦公桌上之昂貴名牌包,嗣乙回診間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在醫院巡邏的警察丙經勤務中心通報獲知上情,當場調閱醫院監視錄影畫面,經乙指認甲,丙認出甲走向醫院停車場的一部汽車後座睡覺,該車四面車門大開。丙立即前往停車場,一眼發現乙的名牌包被放置在汽車駕駛座上。丙迅速扣押名牌包,隨即喚醒甲並予逮捕,當日向檢察官及管轄法院報告扣押一事,隔日將全案移送檢察官 A 偵辦竊盜罪(下稱案件 1)。檢察官 A 念及甲為初犯,且有精神障礙病史,乃對甲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定為 1 年,自 113 年 4 月 8 日起至 114 年 4 月 7 日屆滿,並命甲於緩起訴期間接受精神治療。豈料,甲於 113 年 5 月搶奪不明路人之名錶,再以遠低於市場二手價格售予不知情之丁(下稱案件 2),經檢察官 B 於同年 6 月提起公訴,但未聲請法院沒收被搶奪之名錶。檢察官 A 得知上開案件 2 偵查結果,遂撤銷案件 1 之緩起訴,再行偵查並於 114 年 2 月 21 日提起公訴。於案件 2,第一審法院以醫院對甲精神鑑定報告之結果,輔以其精神病史、藥物濫用情形,認定甲實施搶奪行為時,有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成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事由,故諭知無罪,併諭知施以監護處分 5 年。甲不服,以其精神疾病業經治療並獲控制,實無受監護處分之必要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甲上訴合法,但仍有施以監護處分之必要,故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併監護處分之諭知;至於被搶奪之名錶,二審法院認有可能判決沒收,乃依職權裁定命丁參與沒收程序,經丁出庭陳述意見,終而諭知沒收。由於甲、丁均不爭執,案件 2 之判決於 114 年 2 月 4 日確定。試問: (一)警察丙扣押名牌包的程序是否合法?(40 分) (二)於案件 2,二審法院判決是否合法?(40 分) (三)案件 1 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再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警察丙扣押名牌包的程序是否合法?(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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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考題。看到警察取證的題目,腦中必須立刻浮現『干預了什麼基本權?』以及『符合什麼法定程序?』的審查框架。這題可以拆解出三個動作:看見包包、拿走包包、逮捕並陳報。我們來拆解爭點: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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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案涉及警察丙取證程序之合法性,應依行為時序拆解為三個層次:

  1. 丙「看見」名牌包之行為,是否構成搜索?涉及合理隱私期待與一目瞭然法則。(核心爭點)

小題 (二)

於案件 2,二審法院判決是否合法?(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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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程序與實體交錯」進階題,也是閱卷委員最喜歡的測驗方式。看到題目,請先深呼吸,不要一看到「丁買便宜名錶」就急著寫實體法的沒收,這題的靈魂在於『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上訴不可分)的新修法』。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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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可分原則之新法適用。核心爭點在於:被告明示僅就「保安處分」提起上訴時,其效力是否及於「本案(無罪判決)」與「沒收部分」?進而影響第二審法院對本案及沒收部分之裁判是否具備合法性。附帶爭點為第三人沒收之實體要件與程序發動時機。以下依據各訴訟行為之標的分別探討。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案件 1 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再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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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我是曾擔任閱卷委員的老師。這道題(20分)雖然配分較少,但其實隱藏了一個非常經典的「實體與程序交錯」陷阱。看到這種題目,請立刻把「時間軸」畫出來!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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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後案獲無罪判決確定,對於前案撤銷緩起訴處分合法性之影響」,以及「檢察官違法撤銷緩起訴並起訴時,法院之處理方式」。

  • 核心爭點:案件2因刑法第19條第1項獲無罪判決確定,檢察官A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撤銷案件1緩起訴之合法性為何?若撤銷違法,第一審法院應下何種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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