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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國際金融集團調整其全球策略,決定退出包括我國在內之不同國家市場的消費金融業務。經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溝通,承諾在標售業務的執行上,以財務健全、資金充裕、具業務管理能力、關心客戶與員工權益、法遵紀錄良好等關鍵標準,進行篩選承接移轉其消費金融業務之後續得標者。A 集團遂訂定期限,將我國市場之消費金融業務,公開標售。其投標須知中載明,投標者必須簽署並提出所附「不為不當招攬承諾書」,內容為:「投標銀行不會向所列受管制之人員(即本公司所屬員工、經理人暨其他所有提供勞務之人員),提供僱傭契約之要約,或以聘僱、僱用等任何方式,與所列受管制人員或接受其等要約簽訂任何包括僱傭契約在內之勞務標的契約(無論係當前或未來職務),或以任何包括但不限於獨立承包商、顧問或類似身分為此行為,亦不會以招攬、勸誘或任何其他方式鼓勵所列受管制人員終止、解除、主張無效或避免與本公司建立任何包括僱傭契約在內之所有法律關係。」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此「不為不當招攬承諾書」是否適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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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且結合時事(如花旗銀行消金業務出售案)的勞動法考題。看到這題,首先要先冷靜看清楚「是誰跟誰簽了什麼契約」。

  1. 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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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企業併購或業務移轉過程中,雇主與潛在買家簽署「不挖角/不招攬協議」之合法性問題。具體爭點可分為:

  1. 核心爭點:A集團要求投標銀行簽署「不為不當招攬承諾書」,限制投標銀行僱用A集團員工,此等「雇主間」之不挖角協議,是否因過度侵害勞工之工作權,且規避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9條之1之代償措施,而違反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而無效?

小題 (二)

若承諾不為不當招攬之範圍,僅限於投標期間內或僅限於投標期間屆滿後,是否適法?(1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且結合近期實務熱點(企業併購/營業讓與下的勞工權益)的考題。拿到題目,請先冷靜審題。本題只有 15 分,代表閱卷委員想要看到的是『精準打擊』,而不是長篇大論的背誦。 第一步,辨識爭點。請注意看題目的主體是誰?是『A 集團』與『投標者』。這是『雇主與雇主(潛在雇主)』之間的約定,而不是雇主跟勞工的約定!這是最大的陷阱。你要明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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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雇主間簽訂之「不當招攬承諾書(防挖角協議)」限制勞工轉換雇主之自由,若其時間範圍限於「投標期間內」或「投標期間屆滿後」,是否具備適法性(是否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 附帶爭點: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於私人間契約之效力(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水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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