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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勞工甲、乙皆為女性,民國(下同)111 年 1 月起任職於 A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擔任空服員,並都是 A 公司企業工會(下稱 B 工會)之會員。A 公司與 B 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於 113 年 1 月 1 日開始施行,其中有規定:「B 工會原則上不同意 A 公司使 B 工會之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A 公司若有使 B 工會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之需求,須另取得 B 工會之同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為單身主義者,熱愛空服員工作,尤其喜愛在「紅眼班機」(在深夜至凌晨時段飛行,並於翌日清晨至早上抵達目的地之班機)執行工作。113 年 1 月起,A 公司每個月皆有安排甲在紅眼班機上執行工作,但從未徵求 B 工會之同意。請問 A 公司使甲於夜間工作,是否合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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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最新憲法法庭實務與勞動法結合」的考題。看到這題,你的雷達應該要立刻響起「女性夜間工作」與「工會同意權」這兩個關鍵字。我們來拆解一下這題該怎麼思考:

  1. 【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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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憲後,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仍須經工會同意?若團體協約仍約定須經工會同意,該條款效力為何? 本題附帶爭點:個別女性勞工之工作意願(提供夜間勞務),是否應受工會集體同意權之限制?

小題 (二)

乙在進入 A 公司服務時即已結婚,113 年 3 月乙發現自己懷孕後立即告知 A 公司,並表示其身體狀況良好,希望在其懷孕滿 7 個月前, A 公司能繼續安排其在夜間工作。A 公司基於保護懷孕空服員與其胎兒健康與安全之立場,原則上不會安排懷孕空服員於夜間工作。113 年 7 月間,原先排夜班飛行的空服員丙因急性盲腸炎,緊急住院開刀,A 公司在徵得乙之同意,並確認其身體狀況無慮後,由乙代丙夜間工作。請問 A 公司在前述情況下,使乙於夜間工作,是否合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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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陷阱題』!看到『女性夜間工作』與『工會同意』,很多同學會見獵心喜,腦中立刻浮現釋字第807號(110年憲判字第17號)並準備大書特書。但請先冷靜下來看清楚題目:勞工乙的身份是『懷孕的女性』!這將徹底改變適用的法條與論理方向。 【爭點辨識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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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雇主於突發緊急事件下,經「妊娠中女工」本人同意且健康無虞,使其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規定? 附帶爭點為:A公司與B工會間關於女性夜間工作之團體協約約定,於妊娠女工情形下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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