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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勞工甲、乙皆為女性,民國(下同)111 年 1 月起任職於 A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擔任空服員,並都是 A 公司企業工會(下稱 B 工會)之會員。A 公司與 B 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於 113 年 1 月 1 日開始施行,其中有規定:「B 工會原則上不同意 A 公司使 B 工會之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A 公司若有使 B 工會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之需求,須另取得 B 工會之同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為單身主義者,熱愛空服員工作,尤其喜愛在「紅眼班機」(在深夜至凌晨時段飛行,並於翌日清晨至早上抵達目的地之班機)執行工作。113 年 1 月起,A 公司每個月皆有安排甲在紅眼班機上執行工作,但從未徵求 B 工會之同意。請問 A 公司使甲於夜間工作,是否合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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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與團體協約效力」結合勞動法的考題。看到這題,你的雷達應該要立刻響起「女性夜間工作」、「工會同意權」、「釋字第807號」與「團體協約是否因性別差別而無效」這幾個關鍵字。我們來拆解一下這題該怎麼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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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憲並自110年8月20日公布日起失效後,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夜間工作,是否仍須經工會同意?若團體協約仍約定「女性會員夜間工作須經工會同意」,該條款效力為何? 本題附帶爭點:個別女性勞工之工作意願(提供夜間勞務),是否應受僅以性別為分類標準之工會集體同意權限制?

  1.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條文文字仍載「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或女工宿舍等條件者,不在此限。」惟司法院釋字第807號已宣告該項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110年8月20日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小題 (二)

乙在進入 A 公司服務時即已結婚,113 年 3 月乙發現自己懷孕後立即告知 A 公司,並表示其身體狀況良好,希望在其懷孕滿 7 個月前, A 公司能繼續安排其在夜間工作。A 公司基於保護懷孕空服員與其胎兒健康與安全之立場,原則上不會安排懷孕空服員於夜間工作。113 年 7 月間,原先排夜班飛行的空服員丙因急性盲腸炎,緊急住院開刀,A 公司在徵得乙之同意,並確認其身體狀況無慮後,由乙代丙夜間工作。請問 A 公司在前述情況下,使乙於夜間工作,是否合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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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陷阱題」!看到「女性夜間工作」與「工會同意」,很多同學會見獵心喜,腦中立刻浮現司法院釋字第807號,並準備大書特書。但請先冷靜下來看清楚題目:勞工乙的身份是「懷孕的女性」!這將徹底改變適用的法條與論理方向。注意:釋字807號是110年8月20日之大法官解釋,不是「110年憲判字第17號」。

  1. 核心爭點(80%篇幅):妊娠期間女工之夜間工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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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雇主於突發調度需求下,經「妊娠中女工」本人同意且確認健康無虞,使其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夜間工作,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9條第5項之規定。 附帶爭點為:A公司與B工會間關於女性會員夜間工作之團體協約約定,於妊娠女工情形下是否能作為合法化依據,或反而另生團協履行問題。

  1.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本文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第4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工作時,第1項規定不適用;第5項則明定:「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因此,對妊娠女工而言,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但書及第4項突發事件例外均被排除。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應該是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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