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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企業工會的會員均為 B 公司之員工,A 企業工會為了謀求會員勞動條件的提升,要求 B 公司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A 企業工會提出團體協約草案共計 52 條。雙方經過多次協商後,關於營業時間的部分,無法達成合意。A 企業工會認為,在營業時間為 12 小時的現況下,工會會員的超時加班情形嚴重,要求 B 公司接受團體協約草案第 33 條「營業時間改為 11 小時」之要求,但是 B 公司認為同業其他公司之營業時間均為 12 小時,且員工之工作時間亦可彈性安排。A 企業工會要求 B 公司提供全國 100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但是 B 公司認為資料過於龐大,僅願意讓 A 企業工會任意選擇 15 家分店,提供該 15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雙方產生歧見,無法繼續協商。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B 公司可否以「關於營業時間,並無義務與 A 企業工會協商」為由,針對營業時間的部分,拒絕與 A 企業工會繼續協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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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集體勞動法考題(107年勞社法第二試)。面對這題,我們首先要看清題目的「配分」與「問法」。本題只有 10 分,且精準提問:「B 公司可否以『關於營業時間,並無義務與 A 企業工會協商』為由拒絕?」 【爭點辨識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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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營業時間」之決定,是否屬於《團體協約法》上之「義務交涉事項」,進而使雇主負有誠信協商之義務? (附帶提醒:本題設問範圍僅限於「營業時間之拒絕」,關於 B 公司僅提供 15 家分店工作紀錄表之資訊提供義務爭議,非本題論述範圍。)

小題 (二)

B 公司拒絕提供全國 100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是否屬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拒絕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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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不當勞動行為(誠信協商義務)」的實例題。這題只有 10 分,所以在考場上你大約只有 5-8 分鐘的作答時間,切忌長篇大論,必須「一針見血」直擊爭點。 【爭點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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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團體協約法上之誠實信用協商義務。

  • 核心爭點:B公司以資料過於龐大為由,拒絕提供全國100家分店資料,但提出「由A工會任選15家提供」之替代方案,是否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資訊提供義務」,進而構成同條第1項拒絕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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