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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律師第二試]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企業工會的會員均為 B 公司之員工,A 企業工會為了謀求會員勞動條件的提升,要求 B 公司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A 企業工會提出團體協約草案共計 52 條。雙方經過多次協商後,關於營業時間的部分,無法達成合意。A 企業工會認為,在營業時間為 12 小時的現況下,工會會員的超時加班情形嚴重,要求 B 公司接受團體協約草案第 33 條「營業時間改為 11 小時」之要求,但是 B 公司認為同業其他公司之營業時間均為 12 小時,且員工之工作時間亦可彈性安排。A 企業工會要求 B 公司提供全國 100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但是 B 公司認為資料過於龐大,僅願意讓 A 企業工會任意選擇 15 家分店,提供該 15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雙方產生歧見,無法繼續協商。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B 公司可否以「關於營業時間,並無義務與 A 企業工會協商」為由,針對營業時間的部分,拒絕與 A 企業工會繼續協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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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集體勞動法考題。面對這題,我們首先要看清題目的「配分」與「問法」。本題只有 10 分,且精準提問:「B 公司可否以『關於營業時間,並無義務與 A 企業工會協商』為由拒絕?」 【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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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B公司可否以「營業時間」屬企業營運管理事項為由,拒絕與A企業工會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B 公司拒絕提供全國 100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是否屬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拒絕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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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不當勞動行為(誠信協商義務)」實例題。看到題目中工會「要求提供資料」卻被資方「拒絕或打折」,你的腦海中必須立刻浮現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的「誠實信用協商義務」,並延伸至同條第2項第3款的「必要資料提供義務」。 在爭點辨識上,你要清楚區分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A企業工會要求B公司提供全國100家分店所有員工工作時間紀錄表,該資料是否屬於協商「營業時間改為11小時」所必要之資料?若非必要資料,B公司未全量提供即不構成拒絕協商;若屬必要資料,才進一步評價「任選15家」是否已足以回應工會疑問。至於附帶爭點,因為本題配分僅10分,請直擊核心爭點,無須旁生枝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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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B公司拒絕提供全國100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僅同意由A企業工會任選15家分店提供,是否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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