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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企業工會(以下簡稱「甲工會」)成立於民國(下同)110 年 5 月 1 日,組織範圍為乙公司所僱用之所有員工。甲工會自成立起與乙公司間爭議迭起,於 110 年至 111 年間,就加班費、特休、排班議題持續提起爭議,致乙公司對甲工會產生嫌惡,開始研擬打壓工會之策略。乙公司經諮詢某顧問後,於 111 年 6 月 30 日股東會議通過分割公司之議案,將乙公司之 A、B、C 部門分別分割為新設之 A 公司、B 公司與 C 公司,亦即將本屬單一法人之乙公司分割為形式上不同法人格之 4 家公司,且 A、B、C 公司均為乙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控制從屬公司。乙公司嗣於同年 12 月 1 日將其 A、B、C 部門員工分別留用至 A、B、C 三間公司,惟每家公司留用員工均未逾 30 人。甲工會 112 年 1 月 14 日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分立成立 A 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A 工會」),並由主管機關核發立案證書。然 A 公司認為 A 工會人數不足 30 人,非屬合法成立之工會,並於同年 4 月 2 日公告表示「目前本公司無工會」,故由公司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同時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公告,A 工會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之申請,請求確認「A 公司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告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主管機關核發 A 工會立案證書,是否合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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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典型的『勞動法與公司法交錯』的實例題,測驗大家對於『企業組織變動與工會存續』的理解。拿到題目,請先冷靜審題:這題配分只有15分,且只問『核發A工會立案證書是否合法?』,千萬不要洋洋灑灑去寫後面的不當勞動行為(那是後續子題的範圍)。 【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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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因事業單位分割,導致原企業工會依規定『分立』為新企業工會時,新設工會是否仍須受《工會法》第11條關於『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連署發起』之門檻限制?」 附帶爭點為:「甲工會決議分立之程序是否適法?」

小題 (二)

A 工會請求確認 A 公司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告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是否有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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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結合「企業組織變動(分割)」與「工會團結權保障(不當勞動行為)」的經典實務題。看到這種類型的題目,同學請先深呼吸,跟著老師的思路一步步拆解: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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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企業分割時工會存續之保障與不當勞動行為之認定,具體可分為以下爭點:

  1. 核心爭點一:因公司分割而分立之企業工會,若人數不足30人,是否仍屬合法成立之工會?

📜 參考法條

工會法第 6 條 工會法第 9 條 工會法第 11 條 工會法第 37 條 工會法第 38 條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5 條
📝 企業分割與工會組織保障
💡 企業分割時工會得隨之分立,不受人數門檻限制,雇主排除工會構成干預。
  • 工會分立之合法性:依工會法第38條,企業分割時工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分立,不受工會法第11條「須滿30人」之新設組織門檻限制。
  • 結社權保障:實務認為為保護勞工既有結社權,分立後之工會屬原工會權利之延續,主管機關核發立案證書應屬合法。
  • 支配介入之認定:依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雇主若以不當手段影響工會組織或活動,即構成「支配介入」型之不當勞動行為。
  • 排除工會之違法性: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有工會者應由工會辦理代表選舉;雇主無視既存工會逕自公告選舉,屬惡意排擠工會活動。
🧠 記憶技巧:分割分立免三十,排除工會定不當。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新設公司人數未達30人即無法成立工會,卻忽略了「工會分立」是原法人格的延續而非完全新設。此外,常誤以為雇主「依法辦理」勞資會議即無違法,卻忽略其排除工會參與的「惡意支配」動機。
法人格否認理論 支配介入型不當勞動行為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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