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二 題
勞工甲、乙均為 A 公司員工。甲於民國 106 年 4 月 16 日當選為 B 全國金融商品行銷人員產業工會(下稱 B 產業工會)之理事長。勞工乙則自 105 年 4 月 1 日起擔任 C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下稱 C 聯合總會)之理事長。C 聯合總會於 105 年 4 月 15 日發函 A 公司,申請理事長乙全日駐會辦理會務,A 公司於 105 年 4 月 29 日函復稱因為乙不具企業工會理事、監事身分,其申請會務假不符合工會法第 36 條第 3 項之規定,惟考量 C 聯合總會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勉予同意自 105 年 5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5 月 31 日(即乙屆齡退休生效日之前 1 日)止准其理事長乙全日駐會。B 產業工會於 106 年 6 月 26 日發函請求 A 公司比照 C 聯合總會之理事長乙全日會務公假之例,給予甲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或每週至少 2 日得請公假辦理會務,經 A 公司以其所請於法恐有不合,乃於 106 年 7 月 19 日函復歉難同意。對於同年 7 月 19 日之回函,A 公司同年 7 月 3 日之簽呈載明略以:「四、依據前次法遵暨法務處所提供意見,工會法第 36 條係保障企業工會之活動權,惟僅限於企業工會,而不及於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欲爭取會務假時,應與雇主協商,在協商未有結果之前,申請人並不當然享有工會會務假之權利……。五、鑑於本案產業工會既非本行企業工會,依勞動部之見解,本行即無給予會務假之義務,爰本案仍擬函復該會婉拒所請。」B 產業工會以 A 公司 106 年 7 月 19 日否准全日駐會或每週至少 2 日之會務公假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請問有無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實例題」,考驗大家是否能從長篇大論的事實中,精準提取出考點。閱卷時,我最怕看到考生一看到「會務假」三個字,就開始狂寫工會法第36條的要件,然後草草得出「產業工會沒有會務假,所以雇主拒絕合法」的結論。如果你這樣寫,這題30分你最多只能拿到8到10分。 來,我們跟著老師的思路一步步拆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工會幹部會務假之給予及雇主拒絕給假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具體爭點可分為:
- 【附帶爭點】:甲身為「產業工會」理事長,是否得逕依工會法第36條規定向雇主請求會務公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