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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醫院內設有行政單位、醫療單位、醫療支援單位與兩個特設醫療中心,其員工成立 B 企業工會,組織範圍為 A 醫院含所有單位,但會員事實上僅有醫療支援單位、一特設醫療中心之同仁。B 企業工會之部分會員,並與醫療單位之員工,另行加入 A 醫院所屬醫療法人關係企業為組織範圍之 C 企業工會,另 A 醫院行政單位暨其他單位部分員工(其中亦有 B、C 企業工會之會員),同時加入 D 醫療產業工會。A 醫院欲延長行政單位員工之工作時間,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發函請求 B 企業工會同意未果,轉向 D 產業工會請求而獲其同意。隨後,A 醫院與 C 企業工會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共識,締結團體協約,明定「A 醫院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由 C 企業工會指派」。針對前述 D 產業工會之同意延長工作、以及 A 與 C 間簽訂之團體協約,B 企業工會均表反對,主張兩者均屬違法而侵害其權益,B 企業工會遂以「A 醫院前述二行為侵害其團結權」為由,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約莫同時,B 企業工會並以「A 醫院應就前述二行為公開致歉」、「A 醫院董事會一席董事應由 B 企業工會推派」、「A 醫院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應全由 B 企業工會推派」、「B 企業工會所屬會員應加薪 5%」為請求事項,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會議中並口頭表明「如請求調解事項未獲資方同意、調解不成立、將逕行舉辦罷工投票」,A 醫院代表遂於調解會議中同時提出「增加請求調解事項」,提出一份「必要服務條款草案」,其中載明禁止參加罷工之 B 企業工會會員名單。後調解不成立,B 企業工會舉辦罷工投票,獲過半數會員通過,A 醫院同日發布新聞稿,以「雙方未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為由,主張罷工應屬違法、罷工投票不生效力,B 企業工會不加理會,通知會員翌日開啟罷工,責令全體必須加入並拒絕工作。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B 企業工會發動之罷工,是否合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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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罷工合法性審查」綜合題。看到「罷工是否合法」的問法,你的大腦應該立刻啟動『主體、目的、程序、手段』四個層次的審查體系。不要看到「過半數同意」就匆忙下結論說合法!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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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罷工權行使之合法性要件,可分為以下爭點:

  1. 【核心爭點】罷工目的之合法性:B 企業工會提出之四項訴求(包含致歉、推派董事、推派勞方代表、加薪 5%),是否均屬「調整事項」而得作為罷工之目的?

小題 (二)

B 企業工會主張 A 醫院之不當勞動行為,是否成立?(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複數工會與雇主中立義務」的考題。因為本小題配分只有 10 分(約佔答題時間 12-15 分鐘),所以我們在審題時必須具備高度的「狙擊意識」,直接命中核心,千萬不要把時間浪費在題幹後半段的「調解與罷工」爭點上(那是下一個小題的範圍)! 【爭點辨識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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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雇主(A醫院)於複數工會併存之環境下,其一、繞過廠場層級企業工會(B工會),逕向產業工會(D工會)取得延長工時同意;其二、與關係企業層級之企業工會(C工會)簽訂由該工會獨占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推派權之團體協約,前開二行為是否構成對B工會之「支配介入」不當勞動行為(核心爭點)。至該二行為於勞動基準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上之效力,則為附帶爭點。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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