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企業工會的會員均為 B 公司之員工,A 企業工會為了謀求會員勞動條件的提升,要求 B 公司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A 企業工會提出團體協約草案共計 52 條。雙方經過多次協商後,關於營業時間的部分,無法達成合意。A 企業工會認為,在營業時間為 12 小時的現況下,工會會員的超時加班情形嚴重,要求 B 公司接受團體協約草案第 33 條「營業時間改為 11 小時」之要求,但是 B 公司認為同業其他公司之營業時間均為 12 小時,且員工之工作時間亦可彈性安排。A 企業工會要求 B 公司提供全國 100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但是 B 公司認為資料過於龐大,僅願意讓 A 企業工會任意選擇 15 家分店,提供該 15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雙方產生歧見,無法繼續協商。試問:
A 企業工會的會員均為 B 公司之員工,A 企業工會為了謀求會員勞動條件的提升,要求 B 公司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A 企業工會提出團體協約草案共計 52 條。雙方經過多次協商後,關於營業時間的部分,無法達成合意。A 企業工會認為,在營業時間為 12 小時的現況下,工會會員的超時加班情形嚴重,要求 B 公司接受團體協約草案第 33 條「營業時間改為 11 小時」之要求,但是 B 公司認為同業其他公司之營業時間均為 12 小時,且員工之工作時間亦可彈性安排。A 企業工會要求 B 公司提供全國 100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但是 B 公司認為資料過於龐大,僅願意讓 A 企業工會任意選擇 15 家分店,提供該 15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雙方產生歧見,無法繼續協商。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B 公司拒絕提供全國 100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是否屬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拒絕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不當勞動行為(誠信協商義務)」的實例題。這題只有10分,所以在考場上你大約只有5-8分鐘的作答時間,切忌長篇大論,必須「一針見血」直擊爭點。 看到「要求提供資料」卻被「拒絕或打折」,你的腦海中必須立刻浮現: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的「誠實信用協商義務」,並延伸至同條第2項第3款的「必要資料提供義務」。
小題 (一)
B 公司可否以「關於營業時間,並無義務與 A 企業工會協商」為由,針對營業時間的部分,拒絕與 A 企業工會繼續協商?(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集體勞動法考題(107年律師二試選試勞動社會法)。面對這題,我們首先要看清題目的「配分」與「問法」。本題只有 10 分,且精準提問:「B 公司可否以『關於營業時間,並無義務與 A 企業工會協商』為由拒絕?」
- 核心爭點:「營業時間」雖屬企業營運管理事項,但在本題工會主張其造成會員超時加班嚴重、要求以團體協約縮短營業時間時,是否成為《團體協約法》第 6 條下合理適當、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之協商事項?
團協資訊提供義務
💡 誠信協商包含必要資訊提供,但受合理範圍與負擔之限制。
🔗 拒絕提供協商資料之違法性判斷流程
- 1 資訊必要性 — 判斷工會請求資料是否為協商主題所必需
- 2 雇主正當理由 — 審核是否存在行政負擔過重或營業秘密外洩風險
- 3 替代方案評估 — 雇主是否提出合理替代方案(如去識別化、抽樣)
- 4 違法性判斷 — 若替代方案能達成協商目的,則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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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對於「誠信協商」的認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