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企業工會的會員均為 B 公司之員工,A 企業工會為了謀求會員勞動條件的提升,要求 B 公司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A 企業工會提出團體協約草案共計 52 條。雙方經過多次協商後,關於營業時間的部分,無法達成合意。A 企業工會認為,在營業時間為 12 小時的現況下,工會會員的超時加班情形嚴重,要求 B 公司接受團體協約草案第 33 條「營業時間改為 11 小時」之要求,但是 B 公司認為同業其他公司之營業時間均為 12 小時,且員工之工作時間亦可彈性安排。A 企業工會要求 B 公司提供全國 100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但是 B 公司認為資料過於龐大,僅願意讓 A 企業工會任意選擇 15 家分店,提供該 15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雙方產生歧見,無法繼續協商。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B 公司拒絕提供全國 100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是否屬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拒絕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不當勞動行為(誠信協商義務)」的實例題。這題只有10分,所以在考場上你大約只有5-8分鐘的作答時間,切忌長篇大論,必須「一針見血」直擊爭點。 看到「要求提供資料」卻被「拒絕或打折」,你的腦海中必須立刻浮現: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的「誠實信用協商義務」,並延伸至同條第2項第3款的「必要資料提供義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涉及團體協約法上之誠實信用協商義務,尤其是「協商必要資料」之提供義務。

  • 核心爭點:B公司未依A工會要求提供「全國100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而僅願由A工會任選15家分店提供,是否屬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進而構成同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
  • 附帶爭點無(本題配分僅10分,應直擊核心爭點)。

小題 (一)

B 公司可否以「關於營業時間,並無義務與 A 企業工會協商」為由,針對營業時間的部分,拒絕與 A 企業工會繼續協商?(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集體勞動法考題(107年律師二試選試勞動社會法)。面對這題,我們首先要看清題目的「配分」與「問法」。本題只有 10 分,且精準提問:「B 公司可否以『關於營業時間,並無義務與 A 企業工會協商』為由拒絕?」

  1. 核心爭點:「營業時間」雖屬企業營運管理事項,但在本題工會主張其造成會員超時加班嚴重、要求以團體協約縮短營業時間時,是否成為《團體協約法》第 6 條下合理適當、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之協商事項?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營業時間」之決定,雖通常屬企業營運管理事項,是否仍因本件工會係以改善會員工時、加班及勞動條件為目的而提出,成為《團體協約法》上雇主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之事項? (附帶提醒:本題設問範圍僅限於「營業時間之拒絕」,關於 B 公司僅提供 15 家分店工作紀錄表之資訊提供義務爭議,屬另一小題或另一爭點,非本題主要論述範圍。)

  1. 《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第 6 條第 2 項第 1 款並規定,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者,為無正當理由。
📝 團協資訊提供義務
💡 誠信協商包含必要資訊提供,但受合理範圍與負擔之限制。

🔗 拒絕提供協商資料之違法性判斷流程

  1. 1 資訊必要性 — 判斷工會請求資料是否為協商主題所必需
  2. 2 雇主正當理由 — 審核是否存在行政負擔過重或營業秘密外洩風險
  3. 3 替代方案評估 — 雇主是否提出合理替代方案(如去識別化、抽樣)
  4. 4 違法性判斷 — 若替代方案能達成協商目的,則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對於「誠信協商」的認定基準。
🧠 記憶技巧:一誠信、二資訊、三負擔、四替代:先依誠信找資訊,再看負擔提替代。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拒絕工會請求」就直接等同於「違反誠信協商」,而忽略了雇主若有提出「具備實質意義的替代方案」可作為阻卻違法的理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 團體協約之誠實信用義務 營業秘密與資訊權之衡平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勞動法規與勞資關係實務
查看更多「勞動社會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勞動社會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