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律師第二試] 勞動社會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企業工會的會員均為 B 公司之員工,A 企業工會為了謀求會員勞動條件的提升,要求 B 公司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A 企業工會提出團體協約草案共計 52 條。雙方經過多次協商後,關於營業時間的部分,無法達成合意。A 企業工會認為,在營業時間為 12 小時的現況下,工會會員的超時加班情形嚴重,要求 B 公司接受團體協約草案第 33 條「營業時間改為 11 小時」之要求,但是 B 公司認為同業其他公司之營業時間均為 12 小時,且員工之工作時間亦可彈性安排。A 企業工會要求 B 公司提供全國 100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但是 B 公司認為資料過於龐大,僅願意讓 A 企業工會任意選擇 15 家分店,提供該 15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雙方產生歧見,無法繼續協商。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B 公司拒絕提供全國 100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是否屬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拒絕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不當勞動行為(誠信協商義務)」實例題。看到題目中工會「要求提供資料」卻被資方「拒絕或打折」,你的腦海中必須立刻浮現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的「誠實信用協商義務」,並延伸至同條第2項第3款的「必要資料提供義務」。 在爭點辨識上,你要清楚區分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A企業工會要求B公司提供全國100家分店所有員工工作時間紀錄表,該資料是否屬於協商「營業時間改為11小時」所必要之資料?若非必要資料,B公司未全量提供即不構成拒絕協商;若屬必要資料,才進一步評價「任選15家」是否已足以回應工會疑問。至於附帶爭點,因為本題配分僅10分,請直擊核心爭點,無須旁生枝節。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B公司拒絕提供全國100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僅同意由A企業工會任選15家分店提供,是否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B 公司可否以「關於營業時間,並無義務與 A 企業工會協商」為由,針對營業時間的部分,拒絕與 A 企業工會繼續協商?(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集體勞動法考題。面對這題,我們首先要看清題目的「配分」與「問法」。本題只有 10 分,且精準提問:「B 公司可否以『關於營業時間,並無義務與 A 企業工會協商』為由拒絕?」 【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B公司可否以「營業時間」屬企業營運管理事項為由,拒絕與A企業工會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 二、法規範

📝 團協資訊提供義務
💡 誠信協商包含必要資訊提供,但受合理範圍與負擔之限制。

🔗 拒絕提供協商資料之違法性判斷流程

  1. 1 資訊必要性 — 判斷工會請求資料是否為協商主題所必需
  2. ↓
  3. 2 雇主正當理由 — 審核是否存在行政負擔過重或營業秘密外洩風險
  4. ↓
  5. 3 替代方案評估 — 雇主是否提出合理替代方案(如去識別化、抽樣)
  6. ↓
  7. 4 違法性判斷 — 若替代方案能達成協商目的,則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對於「誠信協商」的認定基準。
🧠 記憶技巧:一誠信、二資訊、三負擔、四替代:先依誠信找資訊,再看負擔提替代。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拒絕工會請求」就直接等同於「違反誠信協商」,而忽略了雇主若有提出「具備實質意義的替代方案」可作為阻卻違法的理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 團體協約之誠實信用義務 營業秘密與資訊權之衡平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勞動法規與勞資關係實務
查看更多「[律師第二試] 勞動社會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