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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三、A 公司員工 6,000 人,A 公司組織上設有人力資源處,置處長一人,負責全體員工之人事事項。其次,A 公司之少數勞工 40 人組成 B 企業工會,經常針對 A 公司違背勞動基準法之行為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令 A 公司不悅。 因 B 企業工會之常務理事甲擬請求全日會務公假,以辦理會務,乃經由 B 企業工會提起團體協商,為此,A 公司指示人力資源處統籌團體協商之準備事宜。 今因 B 企業工會擇定於 104 年 2 月 1 日召開會員大會,A 公司人力資源處處長乙指示該處勞工丙等 10 人集體加入工會,並於會員大會前積極與勞工丙等 10 人密集商議後發起連署,連署內容為罷免常務理事甲,並於會員大會時主導議事,安排勞工丙擔任主席,最終作成罷免常務理事甲之決議。 B 企業工會因之向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請求裁決事項為:確認 A 公司因其人力資源處處長乙與勞工丙等 10 人,於 B 企業工會 104 年 2 月 1 日召開會員大會前發起罷免常務理事甲之連署,並於會員大會當天主導會議議事程序及議決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之行為)之不當勞動行為。 請問: (一)A 公司之人力資源處處長乙與勞工丙等 10 人,是否該當工會法第 35 條所稱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20 分) (二)B 企業工會申請裁決有無理由?(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之人力資源處處長乙與勞工丙等 10 人,是否該當工會法第 35 條所稱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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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勞社法時,首先要冷靜分析題目的問法。題目問的是「乙與丙等10人」是否該當工會法第35條所稱之主體。這題的考點非常清晰,主要在考『不當勞動行為主體的擴張』。 【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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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主體」之認定,具體爭點如下:

  1. 附帶爭點:A公司人力資源處處長乙,是否該當「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

小題 (二)

B 企業工會申請裁決有無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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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勞動社會法的實例題,首先要恭喜你,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 ULP)」考題。但越是典型的題目,越考驗你論述的「層次」與「細緻度」。 【爭點辨識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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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雇主透過內部人員干預工會內部運作,是否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1. 核心爭點:A公司指使勞工加入工會並主導罷免工會常務理事之行為,是否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支配介入」?此類行為是否具備「不當勞動行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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