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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自民國(下同)88 年 3 月起,受僱於總公司設於臺北市之 A 公司臺南廠,歷任電氣及冷氣空調技術員、運轉課組長,管理部分人事及機臺、電氣、空調之修理合計十餘年。100 年 4 月 6 日,A 公司通知將甲調任為保全課助理專員。甲則於 100 年 4 月 9 日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以 A 公司臺南廠未徵得甲之同意即予調職及每月薪資減少約新臺幣 5,000 餘元為由,拒不到任,並申請調解。歷經二次調解會,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同年 5 月 8 日作成調解不成立之結論。甲旋於同年 5 月 9 日再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以同一事由申請調解,A 公司則於 5 月 25 日以甲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一個月以上,未經預告即通知甲終止勞動契約,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則於 5 月 30 日再度宣告調解不成立。請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及相關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㈠ 甲應向何地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其於第一次調解不成立後,提起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是否合於法令規定?(10分) ㈡ A 公司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期間之 100 年 5 月 25 日,通知甲終止勞動契約,是否發生效力?(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應向何地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其於第一次調解不成立後,提起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是否合於法令規定?(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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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時,先不要急著寫答案,我們一起來拆解題目的層次。這是一題標準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程序題,配分為10分。這意味著你大約只有15到20分鐘的時間來作答,篇幅大約是一面試卷。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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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勞資爭議調解之程序合法性,可區分為以下兩爭點:

  1. 附帶爭點:勞資爭議調解之地方主管機關管轄權認定(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或勞務提供地為準)。

小題 (二)

A 公司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期間之 100 年 5 月 25 日,通知甲終止勞動契約,是否發生效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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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調解期間解僱效力」問題。看到這種題目,千萬不要看到黑影就開槍,以為「只要在調解期間解僱就是違法」。這題考的是你對法條背後「立法目的」的理解,以及對實務見解的掌握度。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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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之法律爭點如下:

  1. 附帶爭點:「調解期間」之認定。甲於100年5月9日提出第二次調解,A公司於5月25日解僱甲,此時點是否屬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下稱勞爭法)保護之調解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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