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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三 題

📖 題組:
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請回答下列問題,並就案例判斷是否有本條規定之適用: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三)本條所稱之調解期間,其起迄之認定標準為何?(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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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辨識爭點與配分:本題配分僅4分,屬於法條、函令記憶題。核心爭點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所稱「調解期間」在法律上的始點與終點。
  2. 核心爭點 vs 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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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爭點: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所稱「調解期間」之起訖點認定標準。
  2. 附帶爭點:第8條之不利行為禁止與第62條行政罰,應區分「調解期間客觀起算」與「行政罰主觀責任」。相對人是否知悉調解事件,原則上不改變調解期間起算點,但於裁罰時可能涉及故意、過失之審查。
  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小題 (一)

(一)本條規定立法目的之意旨為何?若「調解期間中勞方主動為終止行為」、「調解期間中勞資雙方合意為終止勞動契約行為」,是否仍有本條規定之適用,理由為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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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冷卻期(程序和平義務)」基本觀念題。看到這種法理與情境結合的題目,不要急著背誦法條,要先理解『為什麼要有這個規定』。這題只有 12 分,代表它是整個大題中的子題,答題必須快、狠、準。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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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之立法目的(冷卻期/程序和平義務)」,以及該條對於勞資雙方所設下的「不對稱行為限制」。附帶爭點為勞動法上勞工單方終止權之行使、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之效力,是否會因調解期間而受限制。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第 4 款、第 5 款: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小題 (二)

(二)本條所稱之調解是否包括向法院聲請調解?(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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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典型的『概念界定』題。看到這種配分極少(僅4分)的題目,你的腦海中應該立刻浮現兩個字:『快』與『準』。

  1. 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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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純粹的法理概念釐清題。唯一之核心爭點為:勞資爭議處理法(下稱本法)第8條所定之「調解」,其文義與體系範圍是否及於「向法院聲請之調解」。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明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之冷卻期(和平義務),資方不得有不利行為,勞方不得有爭議行為。現行條文原文為:「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明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同條第3項並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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