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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二、甲勞工受僱於 100 名員工之 A 公司為不定期契約工,甲勞工所從事之工作,非屬於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核定之工作。雙方合意自民國 108 年 3 月 1 日開始上班,試用期為 3 個月,試用期間月薪為正式員工之八成,試用期滿合格後始支全薪新臺幣(下同)24,000 元,試用期滿合格後始由 A 公司為其開始提繳勞工退休金。試用期間無論工時、休假、例假等皆與正式勞工福利同。惟 A 公司為考核其勤奮態度,雙方合意每月正常工時連同加班需做滿 240 小時,加班費每月固定給與 2,000 元,不再另計。甲勞工兢兢業業工作 3 個月,期間並無任何犯錯情形。不料三個月試用期滿後, A 公司未具任何理由通知甲勞工不符合 A 公司需求不聘任為正式員工。甲勞工無法忍受 A 公司對其所作所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針對 A 公司與甲勞工之勞動契約關係,回答以下各題: (一)試用期間工資給與及工時之約定是否合法?(10 分) (二)依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見解,雇主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終止契約之規定?(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依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見解,雇主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終止契約之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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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第一眼,請務必把題目最後一句話依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見解圈起來打五顆星!這就是國考閱卷委員設下的最大陷阱。勞動法領域中,試用期的終止標準,行政機關與部分法院實務有不同見解。這題只有 10 分,篇幅極其有限,你必須精準打擊。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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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爭點在於:雇主於試用期滿終止勞動契約時,是否仍須具備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定之法定終止事由?此爭點屬本題之核心爭點,因題目明文限定依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見解,故必須精準依行政函釋及勞動部現行說明之立場進行論述與涵攝。

  1. 勞基法第 11 條:雇主非有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事由,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2. 勞基法第 12 條:勞工有訂約時虛偽意思表示致雇主有受損害之虞、對雇主等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未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雇主物品或洩漏營業秘密致雇主受損、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等情形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小題 (一)

試用期間工資給與及工時之約定是否合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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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勞動條件約定合法性』實務題,配分僅有10分,意味著你必須快、狠、準地直擊要害,千萬不要長篇大論勞動契約的性質。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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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有三:

  1. (核心爭點)試用期約定月薪為全薪八成,是否違反基本工資之規定?
  2. (核心爭點)約定每月正常工時連同加班做滿 240 小時,是否違反法定工時與延長工時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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