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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律師第二試] 勞動社會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勞工自民國(下同)89 年 1 月 10 日起受僱於 A 營建公司,負責該公司營建工地之高壓用電設備維修,兩造間簽訂有定期契約。A 公司於 100 年 3 月 31 日通知屆期後不再與甲簽訂新約、亦不再給付工資。惟甲勞工受僱期間年資皆未中斷,自 89 年 1 月 10 日受僱起至 100 年 3 月 31 日止,與雇主共簽訂有 15 份定期契約書,各契約存續期間不一,而所有定期契約書皆未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甲勞工不滿公司之處置,遂向法院起訴主張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回答下列二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勞工與 A 公司之間所簽訂的 15 份定期契約書皆未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請從實務觀點說明未報請核備定期勞動契約書之法律效果。(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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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閱卷委員。拿到這題請先冷靜看清楚題意。題目明確問:「從實務觀點說明未報請核備定期勞動契約書之法律效果」。這是在考驗你對勞動基準法中行政手續(核備)與私法契約效力兩者關係的理解。 首先,我們來區分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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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雇主未將期間超過一年之特定性定期勞動契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該未核備之法律效果為何,是否使契約無效或逕轉為不定期契約,為本題之爭點。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甲勞工應如何主張與 A 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關係存在?(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勞動基準法「定期契約 vs. 不定期契約」定性問題。看到題目只有短短 10 分,你在考場上的時間大約只有 12-15 分鐘,所以精準打擊爭點是關鍵。以下是老師引導你們的思考步驟: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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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勞工與A公司連續簽訂15份定期契約,其工作性質是否屬繼續性工作而應視為不定期契約,以及未報請核備之效力為何,洵為本件爭點。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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