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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勞工甲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 A 保全公司(下稱 A 公司)保全人員,依公司指派及班表,擔任隨運鈔車護送現金之戒護工作。A 公司於民國(下同)99 年 2 月 1 日招募甲時,以書面契約約定甲之月薪為新臺幣 32,000 元;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12 小時,每四週基本工作時數為 288 小時,超過之時數為加班;加班費之費率則依 A 公司制訂之「各職務薪資結構表」計算,契約簽訂後雙方各執一份,並未進行其他程序。依甲之出差勤紀錄表及個人薪資表記載,甲任職至 102 年 2 月時,三年以來之每月工時,介於 250 至 300 小時之間,至薪資表則顯示甲從未領取任何加班費。甲遂以 A 公司與其簽訂之勞動契約未符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要件為由,主張 A 公司應給付甲自受僱工作以來,超過法定工時部分之各月份加班費。請依目前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一)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作之約定,應具備何種要件始生效力?生何種效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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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考題。請注意本題是題組中的第(一)小題,配分僅有10分。看到10分的題目,你的雷達就要響起:「這題要的是精準打擊,不是長篇大論」。

  1. 題目問了兩個層次:(1) 應具備何種要件始生效力? (2) 生何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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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為: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之1約定之「法定要件」為何?尤其在欠缺「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此一要件時,依現行實務見解其民事法律效果為何? 附帶爭點為:若合法締結第84條之1約定,將對勞工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產生何種排除適用之效力。

  1. 勞基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定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小題 (二)

(二)甲得否向 A 公司請求給付加班費?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依據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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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我們來看這道勞社法的經典考題。拿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不要急著寫答案,先跟著老師的步驟把事實拆解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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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勞雇雙方簽訂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之1之約定,但未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法律效果。

  1. 核心爭點:勞雇雙方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即實施責任制工時,該約定是否得排除勞基法一般工時規定?(涉及司法院釋字第726號解釋之適用)
  2. 附帶爭點:若該約定無法排除勞基法一般工時規定,勞工受僱期間超過法定正常工時之部分,得否請求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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