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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擬前往越南設立製鞋廠,因此與員工甲、乙二人達成最低服務年限之協議。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 A 公司因為越南製鞋廠急需富有生產管理經驗之幹部,向擔任生產管理工作之員工甲宣稱:為培訓員工甲之生產管理技能,擬將員工甲派至越南製鞋廠管理部門任職等語,員工甲相信 A 公司所言,乃與 A 公司達成最低服務期間為2年之協議。嗣員工甲奉派到越南工廠後,隨即進入工廠從事製鞋之管理工作,A 公司並未安排員工甲接受生產管理技能的相關培訓課程。請問 A 與甲間有關最低服務年限2年之協議是否有效?(10分) (二) A 公司為越南製鞋廠所需,乃與具有設計鞋款之專業技能的員工乙達成最低服務年限2年之協議,協議內容為:A 公司同意於員工乙最低服務年限2年的期間內,在員工乙既有月薪新臺幣(下同)5萬元外,每月再補償員工乙10萬元。請問 A 與乙間此項最低服務年限2年之協議是否有效?(10分) (三) 承上述第(二)題,A 公司嗣後於尚未屆滿最低服務年限2年的期間內,因越南製鞋廠投資失利,決定關閉越南製鞋廠,乃援用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終止與員工乙間之勞動契約。請回答 A 公司能否請求員工乙返還按月所領取之補償金10萬元?(1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因為越南製鞋廠急需富有生產管理經驗之幹部,向擔任生產管理工作之員工甲宣稱:為培訓員工甲之生產管理技能,擬將員工甲派至越南製鞋廠管理部門任職等語,員工甲相信 A 公司所言,乃與 A 公司達成最低服務期間為2年之協議。嗣員工甲奉派到越南工廠後,隨即進入工廠從事製鞋之管理工作,A 公司並未安排員工甲接受生產管理技能的相關培訓課程。請問 A 與甲間有關最低服務年限2年之協議是否有效?(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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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最低服務年限協議」基本題。拿到這題,請先看配分,本小題只有 10 分,這意味著你必須『精準打擊』,不需要長篇大論扯到勞動契約的歷史淵源。請跟著老師這樣思考:

  1. :看到「最低服務年限之協議」,腦袋裡要立刻反射出《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雇主未實質進行培訓,該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否有效?(這佔了本題 100% 的篇幅,沒有附帶爭點,因為 10 分的題目通常只有一個直球對決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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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雇主未實質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僅以培訓為名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該約定之效力為何?本題屬單一核心考點,無其他附帶爭點,應直接針對《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之要件進行檢驗。

  1.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其中第1款為「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第2款為「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本題A公司係以「培訓」為名與甲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故重點在第1項第1款。
  2.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2項規定,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仍應就培訓期間及成本、人力替補可能性、補償額度及範圍、其他影響合理性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小題 (二)

A 公司為越南製鞋廠所需,乃與具有設計鞋款之專業技能的員工乙達成最低服務年限2年之協議,協議內容為:A 公司同意於員工乙最低服務年限2年的期間內,在員工乙既有月薪新臺幣(下同)5萬元外,每月再補償員工乙10萬元。請問 A 與乙間此項最低服務年限2年之協議是否有效?(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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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最低服務年限」考題。看到這題,首先要意識到這是題組的第二小題。第一小題考的是「培訓(代價)」,而這題考的是「補償(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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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爭點:A公司未對員工乙進行培訓,僅以「金錢補償」作為代價,是否符合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實質要件?該補償金額是否具備「合理性」?
  2. 附帶爭點:A公司與乙約定之「2年」期間,是否逾越合理範圍?
  3.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小題 (三)

承上述第(二)題,A 公司嗣後於尚未屆滿最低服務年限2年的期間內,因越南製鞋廠投資失利,決定關閉越南製鞋廠,乃援用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終止與員工乙間之勞動契約。請回答 A 公司能否請求員工乙返還按月所領取之補償金10萬元?(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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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標準的「法條操作與要件涵攝」題型。配分只有10分,意味著你不需要長篇大論,但必須「一刀斃命」地點出核心法條。看到題目,首先要做的就是釐清「契約提前終止的原因是誰造成的?」。

  1. 辨識爭點與篇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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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雇主因經營風險,援用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提前終止附有最低服務年限之勞動契約時,勞工是否負有返還已受領之「最低服務年限補償金」的義務?附帶爭點為該補償金之法律性質對返還義務之影響。勞基法第11條第2款確為「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1.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4項:明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此為勞工免責之特別規定。須注意:現行第15條之1第3項是「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並非本題免責規定。
  2.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2項第3款: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得提供合理補償;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並應綜合考量「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等事項,不得逾合理範圍。第4項則處理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而不可歸責於勞工時之免責。雇主若欲請求返還合理補償,並非直接依第15條之1取得請求權,仍須另有契約或民法上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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