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自民國(下同)88 年 3 月起,受僱於總公司設於臺北市之 A 公司臺南廠,歷任電氣及冷氣空調技術員、運轉課組長,管理部分人事及機臺、電氣、空調之修理合計十餘年。100 年 4 月 6 日,A 公司通知將甲調任為保全課助理專員。甲則於 100 年 4 月 9 日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以 A 公司臺南廠未徵得甲之同意即予調職及每月薪資減少約新臺幣 5,000 餘元為由,拒不到任,並申請調解。歷經二次調解會,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同年 5 月 8 日作成調解不成立之結論。甲旋於同年 5 月 9 日再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以同一事由申請調解,A 公司則於 5 月 25 日以甲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一個月以上,未經預告即通知甲終止勞動契約,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則於 5 月 30 日再度宣告調解不成立。請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及相關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㈠ 甲應向何地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其於第一次調解不成立後,提起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是否合於法令規定?(10分) ㈡ A 公司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期間之 100 年 5 月 25 日,通知甲終止勞動契約,是否發生效力?(10 分)
甲自民國(下同)88 年 3 月起,受僱於總公司設於臺北市之 A 公司臺南廠,歷任電氣及冷氣空調技術員、運轉課組長,管理部分人事及機臺、電氣、空調之修理合計十餘年。100 年 4 月 6 日,A 公司通知將甲調任為保全課助理專員。甲則於 100 年 4 月 9 日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以 A 公司臺南廠未徵得甲之同意即予調職及每月薪資減少約新臺幣 5,000 餘元為由,拒不到任,並申請調解。歷經二次調解會,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同年 5 月 8 日作成調解不成立之結論。甲旋於同年 5 月 9 日再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以同一事由申請調解,A 公司則於 5 月 25 日以甲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一個月以上,未經預告即通知甲終止勞動契約,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則於 5 月 30 日再度宣告調解不成立。請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及相關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㈠ 甲應向何地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其於第一次調解不成立後,提起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是否合於法令規定?(10分) ㈡ A 公司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期間之 100 年 5 月 25 日,通知甲終止勞動契約,是否發生效力?(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A 公司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期間之 100 年 5 月 25 日,通知甲終止勞動契約,是否發生效力?(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但也很容易被AI或考生誤寫的『調解期間解僱效力』問題。看到題目說『調解期間』,千萬不要直接寫『解僱無效』;但也不能粗糙地說『雇主說是曠職,所以一定不是因勞資爭議』。本題真正關鍵在於:甲第一次調解已不成立,第二次又以同一事由申請調解,依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見解,這種重複申請原則上不再使雇主受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冷卻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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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題 (一)
甲應向何地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其於第一次調解不成立後,提起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是否合於法令規定?(10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拿到這題時,先不要急著寫答案,我們一起來拆解題目的層次。這是一題標準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程序題,配分為10分。這意味著你大約只有15到20分鐘的時間來作答,篇幅大約是一面試卷。
-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