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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律師第二試] 勞動社會法

第 二 題

二、A 公司工作規則訂有績效考核規定,第 1 條:「所有業務部門人員均應接受績效考核,考核期間每半年一次;公司應與員工擬定該半年期間之績效標準;當公司認為員工的實際表現與擬定之績效標準有明顯差距時,公司及員工應擬訂績效改善計畫,促請勞工改善績效。」第 2 條:「公司持續觀察勞工之改善績效,並聽取勞工之意見,隨時檢討改善之狀況。」第 3 條:「經年度考核結果,如未達到績效標準且為業務部門成績最末一名者,公司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如未改善者,得予調整職務。」
承上,A 公司內部規定,業務部主任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事務部主任每月薪資為 4 萬 8 千元。A 公司於民國(下同)100 年 1 月起僱用甲勞工擔任業務部主任,甲 A 雙方每半年均依照工作規則規定擬定績效標準,甲勞工也都達成績效標準;但 103 年上半年結束時,甲勞工績效明顯降低,A 公司乃依工作規則規定與甲勞工擬訂績效改善計畫,甲勞工於執行改善計畫期間未向 A 公司反映不滿之意見,但甲勞工下半年績效仍然未有改善,103 年度結束時,甲勞工經考評結果為業務部門成績最末一名,A 公司乃將甲勞工調整為事務部主任,甲勞工每月薪資隨之從 5 萬元降為 4 萬 8 千元。
請問:A 公司將甲勞工調整為事務部主任,是否合法?試申述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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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雇主因勞工績效不佳而行使調職權並調降薪資之合法性。解題時應優先聯想《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並探討因可歸責於勞工(績效不佳)所為之降調,其伴隨的薪資減少是否違反『工資未作不利變更』之原則,進而依據實務見解與比例原則進行事實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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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雇主依工作規則因勞工績效不佳將其降調並調降薪資,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之調動原則而屬違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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