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二 題
二、勞工甲在 A 貨運公司擔任貨車司機,某日受公司指示運送貨物至竹科園區,甲在高速公路上,一邊開車一邊傳簡訊,撞上前方車輛,身體多處骨折,甲因此住院 2 個月,出院後仍無法工作,在家繼續療養。甲在住院 1 個月後,向 A 公司要求給付其因受傷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 A 公司以甲在執行職務時有重大過失為由拒絕給付,並以甲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予以解僱。請問 A 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20 分)
參考法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3 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參考法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3 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職業災害」綜合型考題。看到這類題目,首先要冷靜梳理時間軸與雙方的行為。這題有兩個層次的問題:一是「錢(工資補償)給不給」,二是「人(解僱)能不能留」。
- 核心爭點一:勞工有重大過失,雇主可否拒絕給付職災工資補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涉及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因自身重大過失致傷,雇主之補償義務與解僱權限,具體分為以下兩大核心爭點:
- 核心爭點一:勞工甲因一邊開車一邊傳簡訊之重大過失肇事,是否仍構成職業災害?雇主A貨運公司可否據此主張免除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之工資補償責任?
- 核心爭點二:雇主A貨運公司可否以勞工甲「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於職災醫療期間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契約?又題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下稱舊職保法)第23條之預告終止限制,對本案有何意義?按現行法,舊職保法第23條已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承繼相同類型規範;但本題既附舊職保法第23條,作答時仍應依題示法條論述,並可附註現行法狀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職災補償與解僱限制
💡 職災補償採無過失責任,醫療期間受解僱絕對保護,不因過失減免。
| 比較維度 | 勞基法職災補償 | VS | 民事侵權賠償 |
|---|---|---|---|
| 歸責原則 | 無過失責任 | — | 過失責任 |
| 過失相抵 | 不適用 (保障生存) | — | 適用 (民法217條) |
| 醫療期解僱 | 絕對禁止 (勞基13) | — | 無直接關聯 |
💬職災補償屬社會安全機制,不問勞工有無過失均應給付,且醫療期間具解僱防護罩。